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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行为的法律分析

  

  (三)股份转让行为的生效


  

  由于股份转让行为可以区分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所以,我们就应该将股份转让行为的生效区分为:原因行为的生效和结果行为的生效。原因行为的生效是在股份转让行为成立之时就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结果行为的生效是在记名股票登记过户之后对公司所产生的股东变更的效力。而我们通常所说的股份转让行为的生效是指的结果行为的生效。对于上市公司采取电子数据方式集中托管的“股票”,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采取电子转账的方式。从转让人的电子账户记入受让人的电子账户,从而为股票的受让方完成了过户登记,此时的股份受让方才可以真正成为公司的股东。只有在完成了股票的登记过户手续后,股份转让行为才能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
王瑞(1968—),男,汉族,河北人,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讲师。
【注释】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35—236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9条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94—195页。
柯芳枝:《公司法论》(上),台北市三民书局2002年版,第208页。
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0页。
赖源河等:《新修正公司法解析》,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81页。
因为在实践当中,并不是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登记成立后即发行股票。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强制性地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登记成立后,必须立即发行股票,而且发行股票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
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页、第250页。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35—236页。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94、195页。
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0页。
谢邦宇等:《行为法学》,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112页。
中国证券业协会编:《证券交易》,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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