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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行为的法律分析

  

  (二)股份转让行为的成立


  

  股份转让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即是一种合同行为,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需要有一个要约承诺的过程。一般来讲,对于采取场外协议方式进行的股份转让行为,转让方应该属于要约方,受让方应该属于承诺方。但是,对于采取场内集中进行的股票交易方式,由于买卖双方无法见面,因此,如何确定要约方与承诺方便成为一个难题,买卖双方似乎都可以成为要约方,那么,承诺方在哪里呢?实际情况是,在集中撮合之前,买卖双方都是要约方,买方想要买入股票,向市场发出想要买入的要约,等侍适合的卖方的承诺;卖方想要卖出股票,向市场发出想要卖出的要约,等待适合的买方的承诺。在集中撮合配对成交之后,买卖双方又互为承诺方。所以,从整体的交易过程来看,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有可能成为要约方和承诺方,他们之间的界限已经不像一般意义上的买卖行为那样明确了。


  

  1.交叉要约的形式和内容。投资者在开立了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后,就可以在证券营业部办理委托买卖。投资者办理委托卖出股票时,必须在其股票账户中实有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范围内。证券营业部在接受客户委托后,其柜台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股票的名称、买卖的数量、出价的方式、价格幅度等,按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股票,利用柜台电脑终端录入委托指令。如果是采取电话自动委托、自助终端委托和网上委托的,委托人的身份确认由密码控制,并且其终端设备是与证券交易所主机直接相联的。所以,投资者自己可以直接将其委托指令录入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无需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代其录入。[14]这样就完成了一个完整的要约过程。在交易员将委托指令通过终端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后,电脑主机经过核查通过,在电脑程序的自动控制下,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集中进行撮合竞价,最终完成配对成交。这样就完成了一个完整的要约交错匹配的过程,股份转让合同宣告成立。


  

  2.不同的交易机制对股份转让的影响


  

  对于通过交易所而进行的股份转让来讲,不同的交易机制会直接影响到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形成过程。委托驱动方式的最大特点是客户订单可以通过代理商直接和其他客户订单交易,价格通常由客户订单决定,所以在金融理论中这类市场也称为委托驱动市场。我国目前主要采取的是委托驱动的方式;报价驱动方式又称为做市商制,是指通过提供买卖报价为金融产品制造市场的证券商。所谓做市商制,也就是以做市商为中心的交易方式。做市商制也可称为券商制,使用做市商制的市场也称为券商市场。在报价驱动市场条件下,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形成过程,表现为两个过程,一是转让方向做市商的转让过程,二是做市商向受让方的转让过程,两个过程相互独立;而在委托驱动方式下,以上两个相互独立的过程则合二为一,做市商的角色由一个统一的撮合交易系统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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