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股份转让行为的法律分析

  

  三、股份转让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合法的股份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律预先设定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股份转让的原因行为发生在行为的当事人之间,只对行为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结果行为则是以实现股东权利义务的变动为内容,发生在股份受让人与公司之间,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相对于公司来讲,原因行为所解决的是股份转让行为的成立问题;而结果行为则解决的是股份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


  

  从股份转让行为的成立过程来看,股份转让行为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一)股份转让的前提条件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份转让的行为人在做出意思表示之前,首先应该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否则,行为人就没有办法做出意思表示,或者其做出的意思表示不被市场所承认。


  

  1.上市公司应具备的前提条件。目前在我国,对于上市公司,其股份转让成立的第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将其上市的股票在法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和存管。对参与股份转让的双方当事人来讲,也必须将其买卖的股票交由法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统一保管,不允许其自己保管股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股票的登记过户和保管。


  

  2.行为人应该具备的前提条件。对于参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而言,首先应具备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参与股份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到法定的证券公司办理委托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主要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投资者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代理点开立股票账户,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股票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准确记载投资者所持有股票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册,它是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是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的先决条件。资金账户用于投资者股票交易的资金清算,记录资金的币种、余额和变动情况。


  

  这里的办理股份转让账户、股票账户和股票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过程,就是投资者想要进行股票买卖的准备工作,当然,这只是对参与股票集中托管的上市和上柜公司股份转让投资者的特别要求,对于股票没有集中托管的非上市和非上柜股份公司来讲,投资者对其持有的实物股票的转让,不需要进行这样的准备工作。投资者开立了相应的账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交纳了足够的资金后,便可以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股份转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