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股份转让行为的法律分析

  

  法律行为是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法理学研究以民法学的研究成果为基础,把法律行为限定在合法行为的范围内。从语义上来分析,“法律行为”一词是一个中性的名词,其中的法律行为并不一定仅限定在合法行为的范围内,把法律行为局限于合法行为范围的观点是某些学者强加于其中的,并非是法律行为的原意,这种观点不但缺乏说明法律行为只能是合法行为的理论根据,而且限制了各个部门法对法律行为的研究,特别是刑法对法律行为的研究。同样,我们对股份转让行为进行研究的时候。也必然会存在这一问题。股份转让行为应该既包括合法的股份转让行为。还应该包括非法的股份转让行为,我们只有把非法的股份转让行为包含在股份转让行为的范畴之内,才能对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对各种非法的股份转让行为进行控制,只有这样做,我们的研究工作才更加全面,更具有现实意义。


  

  2.股份转让行为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我们除了把法律行为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外,还可以根据其所属的法律部门,将其划分为:宪法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商事法律行为等。[13]


  

  按照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的理论观点,我们认为股份转让行为既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其本身并不矛盾。股份转让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从根本上要接受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原则的规制,如:私法自治原则。但是,股份转让行为并不是一种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商事法律行为。


  

  首先,从立法角度来分析,股份转让行为属于商事立法的调整范围。其次,从法学理论方面来分析,股份转让行为应该属于法律行为当中的商事法律行为。再次,股份转让行为具有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所没有的一些特征。(1)股份转让的代理与一般的民事代理不同,允许证券公司同时代理买卖双方(自我代理),但不可自己对敲,并禁止证券公司全权委托。(2)股份转让比起民法上动产物权的转让。对外观性的要求更为强烈。(3)股份转让的不可逆转性。(4)股份转让合同多为格式化合同,便于频繁的定型化的股票交易。


  

  总之,股份转让行为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笔者认为,股份转让行为是由两种不同的行为所构成的一种复杂的合成行为,即导致股份转让的原因行为和导致股份转让的结果行为。导致股份转让的原因行为很多,如:股份的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中股份的买卖是导致股份转让的主要原因。原因行为发生在行为的当事人之间,只对行为当事人发生效力,对发行该股票的公司并不一定发生效力。如果要对发行该股票的公司发生效力,则必须通过股票的交付,并向公司进行提示。对于记名股票,还必须进行背书、交付,并向股份的登记管理机构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这一系列的背书、交付、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就是我们这里所称的导致股份转让的结果行为。由此可见,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是两种相互联系,而又是不完全相同的行为,两者的关系是因果关系,前为因后为果,前因后果共同合成了股份转让行为。股份转让的原因行为应该属于一种“商事合同行为”;股份转让的结果行为应该属于一种“商事权利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