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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行为的法律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资本在公司开始设立之时就已经存在了,将未来成立的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是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之一,股份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和成立后的两个阶段,如果我们将成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再划分为两个阶段:股票发行前和股票发行后。[7]那么,股份就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成立后发行股票前和发行股票后的三个阶段。根据股份存在的三个阶段,可以将股份转让也相应地划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个阶段。股东是相对于公司来讲的一个概念,只有在公司正式登记成立之后,股东才有存在的可能,公司在设立过程当中,进行设立登记之前,不可能存在股东,只有股份认购人。[8]这里的股份认购人应该包括发起人和其他认购人。这种股份认购人的地位在法律上称为权利股。股份公司设立阶段,股份认购人的股份能否转让?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如果要对股份认购人权利股的转让进行限制,应该区别发起人和其他股份认购人的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的基本理论,所谓的发起人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实际参与设立公司行为的人。从我国《公司法》第79条和84条的规定来看。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的股份,所以。发起人与其他股份认购人一样,都可能成为股份转让的主体。


  

  2.第二个阶段。所谓股票发行前的股份转让,是指在公司登记时起至股票发行时为止这一段时间内,股东对其股份的转让行为;在新股发行情况下,为自新股份发行的效力发生之日,即缴纳日期的次日起至股票发行时为止这一段时间内,股东对其股份的转让行为。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的义务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只是一个授权性的规定,如果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向股东交付股票,怎么办?我国《公司法》也没有一个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61—1条则有相应的规定:“公司应于设立登记或发行新股变更登记后,三个月内发行股票”。即使有这样的强制性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仍有许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后,长时间内不发行股票。因为发行股票需要公司支出一笔相当可观的费用,而且要经过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这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股份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小的负担,这种现象在我国也是很常见的。考虑到相当数量的公司在成立后经过数年也不发行股票,只制作转让证书,并据此转让股份已成为惯例。所以,法律应该对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之前的股份转让行为进行适当的规范。股票发行之前,股份能否转让?我国《公司法》对此亦无规定。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对股东在这第二个阶段的股份转让进行限制是没有必要的,尤其是对于那些规模相对较小的非上市的股份公司来讲,更是没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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