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工作提前介入不能有失偏颇
丁猛
【关键词】侦查监督;提前介入
【全文】
“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探索和总结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及时纠正违法的侦查活动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的两项基本内容。
“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侦查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指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批捕、起诉案件之前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它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及时查清犯罪事实,掌握犯罪证据,加快办案速度,保证办案质量,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探索和总结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由于“提前介入”这一方式无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保障,致使当前在办案实践中,检察机关部分干警对提前介入工作认识不足,导致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出提前介入的应有监督作用。当前,如何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职能,进一步做好“提前介入”工作,使“提前介入”工作成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值得我们思考。
一、要充分认识“提前介入”的重要性,形成静态监督和动态监督相结合的侦查监督体系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侦查监督,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检察机关目前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通常情况是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之时,检察机关通过审阅卷宗材料实行案卷上的侦查监督方式。笔者称这种阅卷监督方式为静态监督方式。这种方法失去了对公安机关持续时间长、活动复杂、最具体侦查过程的监督,往往很难发现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事实上,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况很难在案卷中反映出来,即使发现往往只是通过事后纠正的方式予以监督,导致监督方式的滞后,往往使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难以挽回,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当前,“提前介入”作为检察机关长期总结出的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有效方法,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克服坐等送案采取阅卷监督的静态监督方式,及时提前介入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使提前介入成为有效预防和纠正侦查中违法行为的一种重要侦查监督方式。笔者将提前介入称之为动态监督方式。要通过发挥提前介入的作用克服静态监督的不足,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