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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法律思考

  

  (九)建议增加征收环境资源使用税的规定。生产中谁使用环境资源多,谁就多交税,这样,可以给企业以压力,促使其节约使用自然资源,开发新能源、新技术,节约成本,从而达到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


  

  在具体环境税制的设计中,具体措施包括:


  

  1.调整现行税制中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税种。(1)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以增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提高征收标准,对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可实行差别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特别稀缺的资源课以重税。(2)把一些容易带来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如电池、塑料袋等。同时提高税率。如对于危害健康又污染环境的香烟,征收额应进一步提高。(3)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把范围扩大到乡镇,适当提高市区以外的企业的税率。(4)适当增加其他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如把占用湿地的行为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2.改革排污收费制度。(1)由超标征收向总量征收转变。由单一浓度标准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转变,由单因子标准向多因子转变,使排污费作为排污者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补偿费用高于污染治理的成本。从而促使排污者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治理污染。(2)排污费须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形成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专项基金。(3)环保专项基金应大部分或全部有偿使用,以低息贷款、贴息等方式对企业或地方政府的环保投资提供支持。


  

  3.开征必要的环境税新税种。(1)碳税。征收碳税能弥补消费税改革所带来的不足,体现税赋的公平性,进一步发挥其特定的调节作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能源结构的优质化,减少各种污染物的排放。特别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具体的征收办法有两种:一是对固定的大排放源进行定期检测,根据监测数据计税;二是对小排放源直接根据其所消耗燃料的含碳量计税。[6](2)垃圾税。


  

  (十)建议将“环境押金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增加为《环保法》的基本制度。环境押金制度是通过收取环境押金使随意丢弃某些废旧物品的行为付出丧失押金的代价。从而以经济利益驱使使用者将废旧物品交回收集系统,再利用或集中处理后消除可能的污染或把污染降到最低限度。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环境押金制度在部分西方国家已成为环保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该制度在防止和减少固体废物污染方面的作用十分明显。押金制度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由国家确定环境押金的收取。因为押金的交付不是平等的经济交换关系,而是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强制实施的限制污染环境行为的手段。环境押金的收取本身是公权力的实施,所以一般的企业和组织无权收取,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环境押金制度以交还废旧物品为返还押金的条件,并不要求物品的完好或保留使用价值。适用押金制度的产品应是固体形态。而生态补偿制度是指对由于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行补偿、恢复、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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