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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法律思考

《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法律思考


王伟


【摘要】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颁布实施的。目前其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现有形势的需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从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修改
【全文】
  

  我国目前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由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中国加入WTO以后,环境法与WTO接轨显得尤为重要。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是1989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许多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现有形势的发展,急需修改。


  

  一、《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


  

  目前,《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立法指导思想陈旧。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有些内容带有浓厚的行政隶属色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扩大对外贸易的需要。所以,我们的立法指导思想应由污染治理改变为预防污染。


  

  (二)环境法律体系尚待完善。目前出台的许多环境法律都过于原则化,缺乏相应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的配套,结果导致法律的可操作性差,执法随意和执法标准不一致。


  

  (三)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落后。长期以来,我国在环保工作中主要采用行政管理的制度和措施,这些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早已显示不足,为此,还必须引进相应的经济激励制度和市场调节制度。


  

  (四)环境标准偏低。由于我国以往片面追求高经济效益,对环境标准制定过低,从而造成企业不惜牺牲环境追求经济效益的短视行为。入世后我国许多产业将加大对外开放力度,过低的环境标准,将会给一些发达国家向我国转嫁“夕阳”产业和重污染产业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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