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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出路

  

  (二)规范刑罚暂缓或中止执行的鉴定机制


  

  为了防止罪犯在监外“无限期地治疗或哺乳婴儿”,决定暂缓或中止刑罚执行时应当附设相应的期限。罪犯是否需要在监外较长时间治疗,判决期间的,由法院组织3—5名专业医生进行集体鉴定;服刑期间的,则由所在监狱组织3—5名专业医生进行集体鉴定,从而改变仅凭一名医生的诊断意见即可同意外出就医的现状。更不允许任由罪犯本人私下去找医生出具诊断证明。集体作出的医学鉴定应当提出外出治疗的建议期限。期限界满时,若罪犯及其家属认为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则由执行监督机关组织3—5名专业医生在届满之日后的10日内进行病情康复鉴定,以决定是否按时收监或者延长治疗期限。鉴定医生的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当适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规定。不论何种鉴定,均应通知所在地的检察机关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的鉴定结论,检察机关有权予以否决。属于正常怀孕情形的,一般给予正常的孕育时间和哺乳期。哺乳期的长短,则应当适用劳动规章的相关规定即自婴儿出生之日起1年。若婴儿体质特别虚弱,经医学鉴定后可以延长2个月。怀孕的女罪犯中途中止妊娠或者分娩后胎儿死亡而没有哺乳需要,或者婴儿出生后拒不哺乳婴儿或将婴儿送给他人抚养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康复期限后提前收监。


  

  (三)建立刑罚暂缓或中止执行的保障机制


  

  为避免罪犯在监外就医、怀孕或哺乳期间发生脱管或其他违规现象,应当明确罪犯监外就医、怀孕或哺乳期间的保证人资格条件、保证义务和违反保证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除了保证人担保外,罪犯也可以提供保证金进行担保。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与罪犯的经济能力和服刑期间的长短基本相适应。至于对罪犯的日常行为监督,考虑到基层公安派出所无暇监管的客观事实,笔者以为,可以改由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乡、镇、街道的司法所进行。交付执行和收监的强制行为仍然由公安机关实施,但对罪犯的日常监督和中止事由的变化则由司法行政部门设专人负责。当刑罚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负责监督的司法所应当协助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罪犯收监执行刑罚。如果罪犯在中止执行期间因故死亡,则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原服刑的所在监狱。


  

  (四)设立刑罚暂缓或中止执行的监督机制


  

  当判决的人民法院或执行机关决定对犯罪给予暂缓或中止执行的决定时,应当同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一份决定书副本,以接受人民检察院的同步监督。同时,为保障执行监督的透明度,笔者认为,还可以引入被害人进行监督。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在决定暂缓或中止刑罚执行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害人关于中止执行的原因和期限。如果罪犯在监外就医期间有违反纪律的行为如重新犯罪、逃避监管、外出经商、故意制造病情或拖延不治,或者自伤自残,或者女罪犯违规怀孕的,被害人均有权向所在地的检察机关举报。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有权要求有关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作者简介】
蔡国芹,单位为嘉应学院;赵增田,单位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赵雯:《应否特赦最后一个流氓犯?》,《检察日报》201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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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伟:《暂予监外执行的本质:功利人道与公正人道的统一——兼论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政法论丛》2008年第4期,第52页。
王琳:《“环监狱产业链”调查》,《新文化报》2006年10月17日。
张怀民、谢娟:《宁夏监狱局原副局长熊斌一审获刑7年》,http://www.nxnews.net,宁夏新闻网,2006年5月24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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