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由于刑罚暂停或延期执行制度的存在,域外的司法执行当局在最大限度地给予罪犯人道主义关怀的同时,也有效地防止了罪犯借疾病或怀孕、分娩等理由来变相逃避刑罚的实际执行。暂停执行只是在行刑的时间上作了推迟,但并没有使刑罚本身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消失。如果不是确系客观原因导致服刑的阻碍,尽早服刑或许能更快获得真正的自由,这自然有利于打消罪犯本人及其家属无限放大疾病的理由甚至于无病呻吟或者故意怀孕而取得保外就医的主观动机。对于执行当局而言,将保外就医的罪犯收监执行,只是时间问题,其中并不需要为监督监外执行的实际成效而耗费更多的资源。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刑罚的暂停或延期执行不可能给罪犯带来任何减免的实质好处,这自然能有效消除保外就医鉴定和决定环节的腐败机会。
五、刑罚中止或暂缓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改革的选择路径
(一)以暂缓或中止刑罚执行取代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笔者认为,当前监外执行乱象的原因,既有审批环节的权力滥用和监督管理的责任失位,也有鉴定程序的监督不力,同时还有法律规定的程序疏漏。由于医学鉴定技术性强以及女罪犯故意怀孕而难以监督和控制、或者权力可能集体腐败等原因。
借鉴国外的暂缓或中止刑罚执行制度代替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是较为可行的改革方向。暂缓或中止刑罚执行的制度的基本内涵是:判决时,罪犯确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宣判后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服刑过程中出现的,则允许刑罚中止执行。不论哪一种情况,在监狱外非强制状态下的时间,均不计入服刑期限。
暂缓或中止执行制度在最大限度地给予罪犯人道主义关怀的同时,有效地防止罪犯借疾病或怀孕、分娩等理由来变相逃避刑罚的实际执行。暂缓执行只是在行刑的时间上作了推迟,在监狱外时间不计入刑罚—执行期间,因为刑罚内容没有变更,当暂缓的原因消除后,罪犯仍须收监服刑。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刑罚的暂缓或中止执行不可能给罪犯带来任何减免的实质好处,自然能如釜底抽薪一般有效消除保外就医鉴定和决定环节的腐败机会。
当然,暂缓或中止执行只是作为一种刑罚人道主义的基本方式,但在制度安排上并不绝对。如果个别罪犯虽然患有严重疾病,但是在执行机关监督下进行短期治疗或手术的期间,仍应算作是合法羁押而计入执行期间。如果罪犯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能力,则可以纳入减刑或假释的系列管理。也即是:判决时,罪犯确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宣判后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服刑过程出现的,则允许刑罚中止执行。不论哪一种情况,在监狱外非强制状态下的时间,均不计入服刑期限。当监外度过的时间长短之结果都不影响到监狱服刑期限时,权力寻租的交换价值必将失去重要筹码,罪犯及其家属挖空心思去作虚假鉴定或贿赂管理人员的动力则会减弱。
当然,刑罚暂缓或中止执行只是作为一种刑罚人道主义的基本方式,但在制度安排上并不绝对。如果个别罪犯虽然患有严重疾病,但是在执行机关监督下进行短期治疗或手术的期间(如10天以内),仍应算作是合法羁押而计入执行期间。同样,女罪犯虽然怀孕,但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需要中止妊娠的,则可以命令其在指定医疗机构做人工流产手术,监督执行期间也应算作是合法羁押。如果罪犯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能力,则可以纳入减刑或假释的系列管理。需要较长时间治疗疾病、女罪犯正常分娩或哺乳自己的婴儿,则适用中止执行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刑罚中止执行不应仅限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出现暂缓或中止执行的原由,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应当适用于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