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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出路

  

  四、刑罚暂停或延期执行:域外行刑人道主义的立法范式


  

  在域外,也会发生罪犯患严重疾病需要就医或者生活难以处理以及女罪犯怀孕或哺乳婴儿的情况,只不过,他们应对这种情况的方式不是将罪犯变更为监外执行,而是通过暂停或推迟执行刑罚的方式来实现刑罚的人道主义。


  

  在德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55条(推迟自由刑的执行)规定:“(一)受有罪判决人如果发生精神病的,对自由刑的执行应当推迟。(二)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受有罪判决人患有其他疾病,执行会对他几乎带来生命危险的情况。(三)根据受有罪判决人所处身体状况,立即执行与监狱的设施不相容的,也可以推迟刑罚的执行。(四)如果:1.受有罪判决人发生精神病;2.患有疾病,执行则有可能危及受有罪判决人生命之虞,或者;3.受有罪判决人身患重病,在监狱或者监狱医院里不能查明或者治疗,并且可以预计病情将要持续相当一段时间的,执行机关可以中断自由刑的执行。如果有重要理由,特别是公共安全方面的理由与此相抵触时,对执行不允许中断。”该法第456条(暂时推迟)还规定:“(一)如果立即执行将会给受有罪判决人、他的家庭带来严重的、超出刑罚目的之外的不利情况的,受有罪判决人申请可以推迟执行。(二)刑罚推迟不允许超过四个月的时间。(三)同意推迟时,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或者附予其他条件。”[10]依据此条规定,女罪犯怀孕或有哺乳婴儿的需要时,即有了法律依据。


  

  在日本,也有体现人道主义的停止执行刑罚制度,并且分为必须停止和酌定停止两种情形。其中,《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0条即以“自由刑执行的必要停止”作为条文的命名。内容为:“受惩役、监禁或者拘留宣判的人处于心神丧失的状态时,依据作出刑罚宣判的法院相对应的检察厅的检察官或者受刑罚宣判人现在地的管辖地方检察厅的检察官的指挥,在其状态恢复以前,停止执行刑罚。”其第481条还明确:“在依照前条的规定停止执行刑罚的场合,检察官应当将受到刑罚宣判的人移交负有监护义务的人或者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使之进入医院或其他适当的场所。在作出前款的处分以前,应当将被停止执行刑罚的人留置于监狱内,该期间计入刑期。”据此,当犯罪被移交至医院或其他场所后,则不计入刑期。《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2条即为“酌定停止执行自由刑”依据。该条文规定:“对于受惩役、监禁或者拘留宣判的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依据与作出刑罚宣判的法院相对应的检察厅的检察官或者受刑罚宣判人现在地的管辖地方检察厅的检察官的指挥而停止执行刑罚:(一)因执行刑罚而显着损害健康时,或者有不能保全其生命的危险时;(二)年龄在70岁以上时;(三)怀孕150日以上时;(四)分娩后没有经过60日时;(五)因执行刑罚有可能产生不能恢复的不利情况时;(六)祖父母或者父母年龄在70岁以上,或者患重病或残疾,而没有其他保护他们的亲属时;(七)子或者孙年幼,而没有其他保护他们的亲属时;(八)有其他重大事由时。”[11]


  

  在俄罗斯,则通过延期执行刑事判决的方式来实现刑罚的人道主义。《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398条第1项规定:判决强制性社会公益劳动、劳动改造、限制自由、拘役或剥夺自由的刑事判决,在下列根据之一时,可以由法院决定推迟一定期限执行:(1)被判刑人罹患使之难于服刑的疾病的一一延期到康复;(2)被判刑妇女怀孕或有幼年子女的——延期到幼年子女满14岁,但因侵害人身的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超过5年的妇女除外;(3)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惟一具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严重疾病或死亡,以及其他严重特殊情况对被判刑人或他的近亲属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发生严重后果压而威胁的——延期执行的期限由法院规定,但不得超过6个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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