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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制度研究

管理人制度研究


王保民


【关键词】管理人制度;研究
【全文】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商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之一。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借鉴发达国家破产法律制度,总结我国审判实践的经验创设了管理人制度,这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我国破产立法的一个历史性进步。由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依法管理、处置和分配破产财产,清理债权债务,清偿破产债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的干预和影响,从而使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都能得到切实的维护。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我国的管理人制度毕竟是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很多人对管理人的作用、性质、职能了解不多,一些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在办理破产企业有关事务时,只有清算组的概念,对管理人履行职责设置等等条件。管理人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及时总结,并对原有的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一、关于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新破产法设定管理人制度以后,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很高,既有的中介机构渴望参与,新生的中介机构不甘放弃,管理人行业面临激烈的竞争。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备,债务负担沉重,经营状况恶化的企业退出市场在所必然,破产案件的数量将会越来越多,社会对破产案件的关注将会越来越强,市场机制对破产案件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及早培养一支素质好、业务精、水平高的管理人队伍,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破产清算、企业重整案件的需要。培养管理人队伍,建立适当规模的管理人人才库,编制管理人名册非常重要。


  

  (一)严格管理人的准入资格。管理人是破产清算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是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所作各项决定的具体实施者。破产清算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的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定职责有八项,还有一项是人民法院授予的其他职责,因此,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的职责重大,作用重要。破产案件能否圆满终结,与管理人的综合素质、协调能力、政策水平、专业水准、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都有着直接的关系。破产清算的复杂性和工作内容的多面性,要求管理人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不是只要具有一般资质的中介机构都可以胜任的。在编制管理人名册问题上,目前有“两个倾向,一个误区”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一个倾向是大门敞开,只要具有一般中介机构资质的只要申请都可进入。另一个倾向是对管理人的入选条件偏重于办公场所、注册资金等硬件条件,忽略从事破产清算工作的实际业绩。一个误区是对中介机构业绩的理解,把业绩理解为中介机构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经历,对于其是否从事过破产清算工作以及从事破产清算取得的业绩如何则考量很少。编制管理人名册,既要考查中介机构的综合业绩,更应注重其从事破产清算的业绩。考查业绩不能仅凭中介机构自报,还需要有相关部门的确认。如果管理人准入把关不严,将一些名不符实,根本不懂破产程序的中介机构编入管理人名册,将会给破产案件的审理带来严重隐患,我们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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