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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研究

  

  4.EPR偏离了经济资源分配与运用的公平性


  

  谁是污染者?生产者生产的是产品而不是废物,产品的外部性(如废物的处理成本和环境影响)是由消费者的消费决定引起的,不是生产者的生产决定引起的,一定意义上说消费者才是污染者,不能简单地把责任全部归于生产者。


  

  (三)EPR的替代选择


  

  与EPR有类似的上下游利益但是交易成本较低的替代政策工具,包括预付回收利用费、押金-返还、循环利用补贴等,理应得到足够重视。


  

  预付回收利用费(Advance Recovery Fee,简称ARF)是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向国家支付额外的费用来资助循环利用。收费标准取决于产品体积、重量、类型、成分和环境影响。ARF还为企业保留了创建自己单独的回收利用系统的可能,它是一种“行动或付费”(play-or-pay)的选择性体制,除了付费外,公司如果认为创建单独的回收利用系统更有效益或能提高竞争力的,可以选择自己行动而免于付费。ARF的优越性在于,一方面有利于实现个别责任,从而促进产品生态设计;一方面为政府建设、运营废物管理基础设施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此外还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环境成本和处理成本。


  

  (四)笔者的初步结论


  

  1.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的配置应注重成本收益分析


  

  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责任应当分配给产品链上能以最低成本避免污染发生的人,即考虑不同责任配置的交易成本。生产者责任的成本收益应当与政府责任、零售商、消费者责任的成本收益相比较。EPR的制度价值还需要根据不同产品类型评估。即便有生产者责任的强烈的理论根据,考虑到实施问题,可能需要做出次佳选择。


  

  2.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的配置要考虑具体国情


  

  美国、欧盟国家不同的国情决定了它们对EPR的态度分歧。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必须从实际出发,注重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主体在推进循环经济中的作用,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笔者以为,生产者应当负担对其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环境影响控制的主要责任;同时,政府对循环经济的引导、持续的促进、保障必不可少;消费者履行可持续消费义务、积极参与和协助企业与政府的循环利用行动至关重要。仅仅延伸生产者责任,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与EPR具有类似的上下游利益但是交易成本较低的替代的政策工具的研究应当加强。


  

  3.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的承担应当强制与自愿相结合


  

  过多的环境管制带来巨大的管制成本,固然不受欢迎,但是过分强调自愿遵守也是行不通的。德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废物管理方面,依靠企业自愿履行只有在符合成本收益或至少是有竞争利益时才是可行的。没有适度强制,私人和企业一般不会情愿承担循环利用成本。”在市场经济、解除管制的大环境中,国家一方面应当通过经济激励诱导社会自我管制,另一方面还应为私人经济主体的自由决定设限,以保证公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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