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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研究

  

  1.EPR改进产品设计的效果难以达成


  

  主要原因是EPR面临个别责任和集体责任方式的两难选择。


  

  在实施EPR时,企业实际回收、拆解、循环利用自己的产品,或者企业按自己产品的实际处理成本和环境影响承担废物管理的经济责任,称为个别责任方式。同行业企业委托生产者责任组织代为履行回收利用行动责任,按产品类别、市场份额而不是根据各自产品的环境影响付费,称为集体责任方式。


  

  EPR的效果高度依赖产品链末端的价格信号和反馈会改变设计和生产决定,因此,个别责任是其有效性的前提。但个别责任在实践中很难推行,因为追踪、分类不同生产者的数以百万计的产品、评估每个产品处理成本的交易成本巨大。对于电子电器等复杂产品,EPR的交易成本,包括生产者单独收集、跟踪管理废物、拆解与处置等,很可能超过这些产品的环境利益。为解决个别责任的高成本、搭便车和无人负责的孤儿产品问题,许多欧洲国家实行按市场份额付费的集体责任体制。较之个别责任,集体责任能形成规模经济,较为经济可行,但冲淡了必要的价格信号,降低了采用环境友好设计的激励。“如果集体责任是实施EPR的主要机制,指望EPR带来一个环境友好设计的时代,改善产品的环境表现很可能只是一厢情愿。”


  

  2.EPR不能保证可持续消费


  

  有学者认为发达国家的高消费水平才是加速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全球环境退化的首要驱动力。而EPR把重点放在生产者责任或增加循环利用上,不能遏制消费者不可持续的消费方式。消费者或许会选择更少包装的产品,但从长期看这并不会减少消费本身,因此这种针对消费的环境影响的技术和政策是舍本逐末的。


  

  3.EPR导致了政府管制的加强,存在管理可行性障碍


  

  EPR看上去似乎是一个市场导向的环境政策,但实质上导致了政府管制的强化。EPR立法在诸如标签、报告、回收、再生利用、材料选择、产品设计等事项上都包括了实质性的政府干预。


  

  欧盟在颁布WEEE指令之外,又颁布了ROHS指令,要求强制性从产品中移除有毒物质,这表明单靠生产者责任不足以促使生产者从产品中完全移除危险物质。这样看来,是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的禁令而不是EPR促进了电子产品制造业的全球性改变。“ROHS直接把政府塞进制造商的研发实验室,在产品设计改进方面似乎是更强有力的推进者。”


  

  推行EPR,管制者很可能面临监督和处罚违法者方面的巨大监管成本。这对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国家来说,难以忽略不计。把责任配置给生产者,然后政府监督执行,可能是得不偿失的。基于管理可行性考虑,EPR的适用是有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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