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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研究

  

  1996年美国总统可持续发展顾问委员会提出“延伸产品责任”(extended productre sponsibility,又称product stewardship)的概念,认为控制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环境影响的责任应当由消费者、零售商、地方政府、制造商等产业链上所有成员分担,而不应单独强加给生产者。“延伸产品责任”的责任方式较之EPR更灵活多样,可以是经济责任、行动责任、也可以是仅仅提供消费教育——告诉人们如何循环利用产品。延伸产品责任和欧盟的延伸生产者责任最大的不同是产品环境责任由产业链上所有成员分担而不仅仅是生产者承担,倡导建立企业自愿的、符合成本收益的回收利用体系。


  

  美国联邦环保局认为,“单独让生产者承担责任不能产生根本性改变,只有包括销售者、消费者、现有的废物管理机构在内的共同努力才能寻求一个可行的符合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有学者认为,“延伸产品责任”是欧洲EPR制度的分支或改进。虽然生产者在经济上和技术上较之产品链上的其余主体在降低产品各个生命周期环境影响方面总是处于最佳位置,强调分担的责任而不是完全的生产者责任,可以获得更广泛的接受。


  

  美国加州2003年《电子废弃物再生利用法》就是这种理念的集中体现。它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新电脑、电视机等产品时预付6-10美元的处理费,由零售商负责收取费用并上缴到指定政府账户,政府利用这一资金去组织、补贴再生利用行动。生产者仅负责提供产品标签上的环境影响信息、提交关于产品所含有毒物质淘汰、再生利用改进的年度报告。


  

  欧美在认识上实践上的分歧,究其原因在于,美国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人口密度低,建立全国一体化的回收网络不像欧洲国家那样具有可行性。由于可以低成本取得纸、塑料、金属等原材料的供应且废物处理空间相对充裕,加强环境管制的需求不象欧洲那样紧迫。加之美国的政策文化强调个人主义和自由,产业集团往往能够通过选战、游说国会等强力影响环境决策,所以美国至今没有制定联邦层次的EPR立法,也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回收利用网络,而是希望通过消费者教育、提高环境意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和政府合作等自愿方式而非强制方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欧盟国家则相反,人口稠密国土面积小,缺乏充足的废物处理空间。加之欧盟委员会技术专家治理的特点,在政治上较超脱,不易受利益集团的影响。欧洲政策文化强调等级、权威、服从,因此EPR立法得以在欧盟各成员国顺利推行。


  

  (二)关于EPR的限度与妥当性的探讨


  

  EPR贯彻了污染者负担,推动了环境政策从关注污染排放等生产过程的外部性转向关注产品本身的外部性的转变。生产者承担产品全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责任,能减轻政府废物管理部门的经济负担,激励生产者减少资源消耗、使用再生原料、采用生态友好产品设计,无疑具有进步意义。欧盟国家通过推行EPR,的确达到了降低废弃物填埋污染和提高循环利用率的目的。但是EPR目标的实现,要求满足一定先决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既符合成本效益又可以高质量回收利用的产品设计;销售回收产品的旧货市场的发展;回收体系的建立;所有决策者都能获得充分信息。如果这些条件不能满足,EPR的效果就要打折扣。有学者指出,对一些复杂产品而言,欧盟的EPR项目并没有提供预期的生态设计诱因,政府监督成本也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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