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责任的具体内容是:1.消费者通过支付价格为产品的环境影响承担经济责任。2.消费者有义务协助生产者收集、分类、循环利用废物,遵守相关集中收集、处理的法律规定。3.可持续消费义务
日本2001年实施的《家电回收法》规定消费者有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家电以及负担部分费用的义务。奥地利、德国等国通过实施押金-返还制度促使最终消费者缴回废弃物。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规定公众有责任抑制产品变为废弃物、促进产品适当循环利用;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的适当处置产品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尽可能长久使用产品和再生利用产品。
四、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配置——以产品废弃后管理为例
国家、企业、消费者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的内容前文已经述及,但各方法律责任的妥当配置仍需根据具体国情衡量,尤其是产品废弃后的管理,对于其收集、分类、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有关法律责任、行动责任、经济责任如何在主体间分配,关乎社会公平、经济效率和各方利益,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欧美的分歧——延伸生产者责任vs.延伸产品责任
1990年瑞典的经济学家ThomasLindhqvist提出延伸生产者责任(extended productre sponsibility,简称EPR),迅速风靡欧洲和整个世界。EPR主张产品使用废弃后的管理责任应从以往的政府和一般纳税人转向生产者,从而使原有的生产者责任向产品生产过程的上游和下游延伸,由生产者负担其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环境影响控制的主要责任,包括行动责任、经济责任、信息责任、赔偿责任等。
20世纪90年代以后,欧盟通过有关包装物、汽车、废旧电子电器等的多个指令强势推行EPR,使之成为其产品导向环境政策的指导原则。
在美国EPR受到部分学者和环保主义者的支持,但也遭遇了产业界的顽强抵制和一些人士的批评。有人担心制造商因此成为垃圾回收专家而忽视产品的消费品质。因为仅仅从环境因素考虑产品设计,生产者就可能因为金属更易于回收而弃用塑料,罔顾后者便于加工和消费者使用的优点。还有人担心实施EPR可能会与反垄断法产生潜在冲突。由于规模经济的需要,欧洲实施回收利用的生产者责任组织都是全国范围的私人垄断。比如德国的双重体制DSD,拥有遍布全国的回收网络,非DSD合同方的承运人和再生利用厂商的生意难以为继,纷纷破产,废物产业高度集中,再生利用行业的有效竞争受到阻碍。这种经营者的联营因为其反竞争效果为美国传统的反托拉斯法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