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履行作为环境资源、产品的消费者的责任
国家机关是最大的消费者,也要承担消费者责任,尤其是国家机关的守法对于私人有强烈示范作用,因此在诸如政府采购等活动中要力行资源节约、绿色消费、循环利用的义务要求。
德国《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规定,政府、公共机构在制定规章、政府采购、发包工程、签订合同等活动中,优先考虑采用或购买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经久耐用、易于修理、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少污染的产品或者用再生材料制造的产品。
(二)企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
企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主要围绕产品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环境影响设定。
在资源-产品-废物-再生资源的经济循环中,产品无疑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企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是以生产者责任为中心的。因为生产者最有能力了解产品的环境风险、控制产品环境影响,将研发、回收、再生利用的成本计入产品价格,转移给最终消费者负担。生产者决定产品设计,能够在源头减少产品的环境影响。以生产者作为切入点引入外部激励,可以保证激励信号更为顺畅地在产品链上下游传播,更好地起到减少废弃物、鼓励再生利用的作用。
生产者责任的具体内容是:1.采用无毒、易降解、能耗少、耐用、便于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环境友好产品设计,减少不必要的包装。2.采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和能源消耗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对生产过程的废料、余热等综合利用或提供给其他企业利用。3.回收利用消费者使用后废弃的产品。4.提供关于产品成分、耐用性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的各阶段环境影响的信息。
德国《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规定的生产者责任内容包括:设计、制造、销售的产品必须可重复使用、经久耐用、使用后能够安全地再生利用或以环境安全的方式处理;在产品制造过程优先使用再生废料;产品标签标明污染物、再使用和再生利用的接收、押金支付安排等信息;接受回收的产品和使用后的残余废物,进行再生利用或处置。
为缓解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英国1989年的《电力法》规定了可再生能源供电配额制。以法律形式要求每一个地区电力公司承担“非矿物燃料义务”(Non-FossilFuelObligation),即提供一定比例的用非矿物燃料(如风力、太阳能、沼气、生产生活垃圾、潮汐、地热)生产的电力。
(三)消费者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
产品交付后即处于消费者实际占有控制之下,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和处置方式对资源节约、回收、循环利用具有决定性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决定着生产的方向、规模和程度。消费者可以通过“绿色购买”影响市场竞争,从而间接影响生产者行为,成为法律责任之外促使生产者改进设计和清洁生产的一大推动力。另外,国家和企业履行其各自的循环经济促进责任需要消费者的参与和协助。没有消费者的协助,生产者难以顺利回收自己的报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