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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研究

  

  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国家责任、企业责任和消费者责任,下面以德国《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和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及相关立法为例,对其内容作简要说明。


  

  (一)国家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


  

  传统的废物管理体制是由纳税人付费、政府运作的,制造商产品的环境影响外部化为社会成本,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具有公益性特点,产生外溢收益。国家干预是外部性内部化的重要途径,国家应发挥在循环经济促进中的主导作用,对于负外部性予以抑制,对于正外部性进行补偿,充分利用强制、促导、参与等手段,引导和规范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的范式转换。


  

  国家责任的具体内容是:


  

  1.制定并监督实施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基本法律、政策、标准和要求


  

  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者,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应发挥其优势,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


  

  德国《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和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都规定,国家有责任按照推进循环型社会的原则制定基本的法律法规、政策、回收和循环利用的标准并强制执行。


  

  2.直接管制和间接诱导措施相结合,确保企业、国民履行循环经济促进义务


  

  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成本往往高于利用原生材料,由此形成循环经济的成本障碍。国家应积极运用直接管制和间接诱导进行约束和激励。如国家通过命令-控制环境管制迫使经济主体放弃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的经济行为,运用经济激励、示范、信息提供、环境教育等手段鼓励低消耗、低污染的经济活动,对私人履行提供必要的帮助,鼓励社会自我管制。


  

  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规定,国家有责任采取管制的或其它必要措施,确保企业履行抑制废弃物产生、采用环境友好设计、提供必要环境信息、回收和循环利用资源的义务,并为企业产品环境负荷的事前评估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当循环利用和处置产生环境保全上的妨害时,国家将采取措施要求所涉企业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设立一个由企业出资的基金,以解决企业无力负担时的费用承担问题。国家还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众履行抑制废弃物产生、使用再生利用制品、协助政府和企业循环利用资源的义务。国家还应确保地方政府制定、实施正确的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策。


  

  3.直接履行废物管理者责任


  

  企业责任和消费者责任固然可以使外部性内部化,但是有时缺乏效率和可行性。对于废物的清除,市政部门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通常由其承担一般生活垃圾的清除以及无主的、不能利用、产生者不打算利用的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的行动责任。国家建设废弃物收集、处理基础设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国家在履行这一责任时,虽然可以委托私人企业为之,但是仍由国家承担最终责任。如德国《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规定,公共清除人负担最终清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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