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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研究

  

  (一)经济学理论基础——环境外部性及其内部化理论


  

  1.环境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是指在生产或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外溢效应,即当事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好的、积极的影响为正外部性,坏的、消极的影响为负外部性。外部性产生的原因是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的差异。外部效应会导致价格扭曲,信息传递失真和经济效率的损失。企业或个人进行决策的时候,总是将私人实际承担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如果无需对外溢成本进行赔偿,就会倾向于过度从事此类活动,如果不能为外溢收益获得补偿,就会倾向于减少此类活动。环境污染是负外部性的典型范例。


  

  2.外部性内部化的思路


  

  西方经济学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和政府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两种主要力量,但都有其局限性。环境政策的目标是实现社会最佳污染水平——减少一个单位的污染或废物的边际社会收益等于减少它的边际社会成本,从而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需要成本收益分析的支持,如果因为某些原因不能维持最有效率的环境外部性水平,至少应当选择能以最低成本达成目标的手段。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


  

  1.预防优先原则


  

  一般认为,环境预防行为有三个层次:对具体环境损害风险的抵抗、对环境危险行为的预防、对未来环境的预先保护。循环经济促进法律制度强调废弃物管理遵循抑制产生、减少产生、再利用、资源化、热回收、无害化处置的先后次序,体现了“资源预防”的精神。


  

  2.环境合作原则


  

  政府、社会公众、企业等所有环境使用者,都负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国家与社会力量在环境保护领域必须共同合作。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强调分工协作,就是这一原则的集中体现。


  

  3.环境责任原则


  

  (1)污染者负担。强调环境使用者自行负担成本,积极避免对环境产生污染和排除对环境造成的负担。(2)共同负担。如果环境污染和损害无法确定地归属于某一主体,则以整个社会的费用来负担预防、整治责任,此时国家、社会公众成为责任主体。(3)集体负担。环境污染和损害的成本与费用可以由造成同一污染类型的污染者全体负担,以弥补个别污染者负担能力的不足。


  

  污染者负担是环境责任的基本原则,但在污染者不明、赔偿能力不足等情形,共同负担和集体负担有其价值。各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律中政府责任、企业责任和公众责任的配置,都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


  

  三、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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