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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研究

  

  (二)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是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分担积极助长义务,各自承担角色责任。主体的身份、职能、优势不同,承担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内容就不同。从主体角度看,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不仅包括生产者责任、销售者责任、回收利用者责任等企业责任,还包括国家责任、消费者责任。


  

  国家、企业、消费者并存于一个社会共同体,对发展循环经济共同负有不可推卸的积极义务。“相关力量之共同合作、相关当事人之共同负责及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事务才能达到个人自由及社会需求一定的平衡关系。”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和处置各个环节,需要利害关系各方的广泛参与、协作和共同努力。要注重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范例也表明各利益群体共同履行责任、分工合作的重要性。在德国,由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者责任组织、再生利用和处理业者、消费者、地方政府回收利用机构、政府主管当局共同参与的废物管理体制,既节约了管制成本,又降低了原材料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了废物管理效率。欧盟国家在总体上虽然一直强势推行延伸生产者责任,但产品导向环境政策总体上仍然是经济刺激和命令-控制手段的混合体,产品环境责任被视为一种分担的责任。


  

  (三)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以清洁生产、能源节约、生态设计、可持续消费和环境友好的废物管理为主要内容


  

  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体现为主体在生产、流通、消费、政策制定等各种活动中为推进循环经济履行积极助长义务。虽然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环境影响控制始终是循环经济促进的主要内容,但是参与人类经济系统循环的不仅仅是产品,还有其它物质和能量,如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进行消费者教育、节约能源和资源的活动、开发生态住宅、发展生态农业、居民为生活垃圾支付处理费等活动,这些未必与产品直接有关。因此循环经济法律责任不应以产品责任为限,其内容应涵盖更广义的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废物管理、绿色消费活动。有学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主要应调整六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包括“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废料回收与再生利用、绿色消费、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循环农业”。


  

  二、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设计的理论依据


  

  环境的外部性及其内部化理论是制定环境政策的重要经济学理论基础,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设计也应当以它为逻辑起点,从中吸取理论的营养。环境法基本原则对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配置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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