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主体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如果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金融风险可以说是源于交易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是紧密相连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永远达不到绝对完全和对称的状态,即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是常态,风险是必须客观面对的。从而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金融风险,显著地降低了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
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主体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投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包括客户无法在事前准确地知道投资银行的真实能力的事前信息不对称和投资银行是否完全尽职责的客户难以知悉的事后信息不对称。这些法律风险包括因所投资领域高度专业性而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也包括主观方面双方都可能有意隐瞒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信息不对称。
例如,个别易于取得信息优势的客户钻国内证券体制缺陷的法律漏洞,对商业银行隐匿真实情况,加之商业银行相应工作人员未尽职责,导致出具不客观的法律文件协助其上市。但客户并未随着企业的上市而真正转换经营机制,上市后很可能将自身的问题反映到市场上,从而严重增加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法律风险。
为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可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加强先进的理论工具和技术手段建设。
在理论方面,加强作为确定金融资产风险与收益、优化资本组合理论基础的学习与研究,如资产组合理论、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和企业融资结构理论。在技术方面,加大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金融交易电子化技术建设,实现实时金融监控,从而加强减少信息不完全度、不对称度。
2、适时地引入具有“双刃剑”特征的金融衍生工具,使其在减少信息不对称、规避金融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加强同业沟通,共同防范信息不对称。
加强和同业之间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做到客户信用等级等信息资源共享,预防和减少有严重道德风险倾向的不良客户利用商业银行竞争而多头骗取资金现象的发生。同时,对不良客户实施严厉的“黑名单”制度,统一加大制裁力度。
4、完善投资银行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减少内部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应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法律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建立部门独立、业务分离、权力制衡的内部组织管理体系,完备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以提高相关从业人员敬业精神为核心的人事管理制度。
5、提高监管质量,实现预警功能。充分利用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监控客户的行为,实时监控客户资产质量情况,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三、结语
相对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来说,投资银行业务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兴产业。随着业务的不断开展和我国分业经营的松动,新的法律风险也一定会不断出现。本文只是针于现有业务开展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加以探讨,因水平有限,错误及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请诸位读者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