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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四)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不实的法律风险


  

  我们知道,法律尽职调查在投资银行业务中是十分重要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在于事先发现法律风险,从而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客户活动的影响和后果。


  

  尽职调查不仅仅是简单的搜集文件与资料、整理与汇总的工作,还需要有能力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发现文本后的客观事实或反映出的的问题。同时对于相关的文件或资料也要详细分析,根据专业知识或经验对该事实作出法律上的独立判断。因此,在尽职调查问卷的准备、访谈的内容、尽职调查报告的起草、法律风险的提示以及最终法律文书的出具方面,未进行细致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能给商业银行引发重大损失。


  

  在客户重组并购业务中,无论是帮助客户根据战略、财务上的需要确定收购目标或引入战略投资者,还是协助客户制定改制、重组或收购方案,包括交易策略与时机都离不开尽职调查。如对投资者来说,企业并购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对于双方而言,企业并购最大的风险来源于双方彼此信息的不对称,而信息的不对称风险最终可能演化为并购当中的陷阱,如可能产生的债务实际数额、担保情况、人员负担等超过承受极限的陷阱。在这个过程中,勤勉尽责的尽职调查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尽职调查可以说是投资银行很多业务的基础性工作。


  

  对于尽职调查不实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可以采取如下基本防范策略:


  

  1、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将勤勉尽责义务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这要求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在进行尽职调查时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性文件,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判断。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在出具法律意见时通常要求客户承诺并保证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提供,一切足以影响商业银行发表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投资银行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但是,前述承诺与保证并不能当然免除投资银行业务开办银行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对于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通过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就能发现的问题,如有些文件或资料客户并没有提供完整,以及其所提供的文件存在虚假的可能,即使有客户的承诺与保证,仍应勤勉尽责地进行独立核查。


  

  2、加强基本的诚信基础及各方工作机制建设。这就要求客户提供文件时要实事求是,如实出具相关文书,也需要投资银行业务人员能恪尽职守,并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严格按照科学的操作规程进行尽职调查,明确各方法律责任。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在严格内控基础上开展业务。


  

  4、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如实陈述和理性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明确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基础性文本文件及制定严密的免责条款,最大化的规避相应风险。


  

  (五)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与客户谈判的核心成果是双方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两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如未能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从而导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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