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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3、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深度和广度。


  

  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社会利益集团,应该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整体姿态参与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来。通过组织人员在专业报刊发表文章、组织研讨会、发布会议纪要等形式多样化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从而推动有利于投资银行业务开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尽快出台。


  

  (三)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与客户签署合同约定不明产生的法律风险。


  

  投资银行业务所从事的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智力密集型行业,其专业化、个性化都很强,从实际业务操作流程来看,并没有统一的操作模式和格式化文本。这就需要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要针对具体的情形制定严密的文本文件以固定、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法定原则。这些法定原则可能加重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和该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些法律对于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经常采用格式合同提出严格的要求,从而增加了相应的法律风险。


  

  针对以上法律风险,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与客户签订协议时,应穷尽可能的明晰各自的权利、义务、佣金、费用的计算与支付方式等事项。以期利用合同约定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事前规避。


  

  2、在协议中要坚决杜绝模糊条款,需特别注意协议内容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违背法律的宗旨和原则。


  

  3、设计个性化的合同,形成规避风险机制。


  

  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依具体个案,逐渐减少甚至不使用格式文本,而使用框架文本协议。根据不同的客户,签订不同条件组合的协议,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可以多留空格,增加手写项目和内容。


  

  以财务顾问文件的签署为例,在服务事项、期限、佣金支付、保密义务、免责事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上应该有具体明确的约定,从而严密合同,防止出现重大疏漏,以期避免双方因签订相关协议条款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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