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二)我国立法缺失及不明产生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还没有一套系统化的投资银行业务监管法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历史并不长,对于具体的业务而言,仍有不少立法空白。而且现有立法位阶低,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使得相应的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客观上造成了较大的法律风险。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个别自由裁量权使用的任性,导致投资银行业务开展上许多行为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法律体制过于僵化。


  

  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商业银行纷纷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但我国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法律体制并未因2003年《商业银行法》的修正而有实质性改变。虽然券商和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的合作,如开展“银证通”业务,但分业经营法律体制依然制约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使银行难以设计开发出跨领域、综合性、多方位的投资银行业务产品,难以提高业务的集约水平和档次,业务的开拓受到较大限制,无法取得突破性发展,严重影响商业银行拓展相关业务的服务领域。


  

  2、我国法律对于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交叉领域的金融产品缺乏明确、清晰的界定。


  

  投资银行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因此,国家的宏观金融管理政策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开拓空间。这些制度性的缺失,为投资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留下很大的法律风险和隐患,商业银行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拓展因此受到一定限制。特别是导致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业务品种无法开办,并由此限制了商业银行与保险、证券业的合作空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银行业务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因此受到束缚,严重的限制了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拓展空间。


  

  针对以上法律不完善的风险,可采取以下主要防范措施:


  

  1、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应在法律的现有框架内坚持谨慎性的经营原则。


  

  目前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监管,基本上坚持的是“法律无明文许可即禁止”原则。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还有较多限制和诸多空白。因此在开展业务时要坚持在法律既有范围内进行,要坚持谨慎性原则,在法律框架内设计新的产品,理性的规避法律风险。


  

  2、加强和完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配备和培训。


  

  投资银行业务从事的是高度个性化的服务,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不断加强专职业务队伍建设,使相应人员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特别是在产品创新方面需要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业人才参与。同时要加强现有从业人员岗位培训,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这样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更好的规避法律风险,使相关业务的开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不断前进。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