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王纯明
【摘要】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以证券公司为主体及商业银行等其他各类机构相互协作、配套的投资银行体系格局,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资本市场交易和运作的一般要求。但由于中国现阶段社会处于转型期,诚信普遍缺失,受规制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法律体系不很完备及实践经验的匮乏、相关业务开展领域公共救济严重不足等原因的制约,使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法律风险更为突出。 本文拟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领域常见的几个方面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力求从实务上对于相应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出针对性措施,以期抛砖引玉,促进我国投资银行业务能更加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法律风险;其防范
【全文】
一、引言
投资银行是伴随着证券和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到一个特定时期的的产物,可以说是发达证券市场和成熟金融体系的重要主体,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沟通资金供求的重要作用。它对于构造证券市场、推动企业并购、促进产业集中和规模经济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投资银行所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在资本市场上发挥了重要的金融中介的作用。现代发达国家经济格局变动、产业结构升级、企业并购浪潮,都可以看到投资银行的身影。
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6月21日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经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后可以办理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各类投资基金托管等投资银行业务,第八条同时又规定商业银行经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可以开展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也可以开办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这使得我国商业银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政策内探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拥有了巨大的实践和发展空间。由于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不但可以为一些大型优质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渠道和更低的融资成本,从而更好的满足客户的需要,而且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同时又有利于实现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所以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国内各大商业银行纷纷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既要有设计合理、缜密的法律框架文本,又要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要、具有操作性,同时还要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往往是不同金融产品的组合和衍生,必然表现为复杂、多样法律关系的组合。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因不同权利、义务的衔接,容易产生法律风险。因此,对于在实际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加以研究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