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行为构成间接故意还是过失
——用啤酒瓶伤人致无辜人重伤
李丰;谢万兵
【关键词】间接故意;过失
【全文】
【案情】
2009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虎金雷在荥阳市高村街一饭店吃饭时,遇到其熟人侯某、刘某、锁某三人也在该饭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虎金雷因琐事与侯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虎金雷情绪失控,随手拿起饭桌上的啤酒瓶砸向侯某的头部,将侯某头部打伤,同时,啤酒瓶破碎后飞溅的玻璃碎片又将侯某旁边刘某的面部、右眼致伤。经司法鉴定,侯某头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刘某的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其右眼损伤程度构成重伤。被告人虎金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分歧】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虎金雷用啤酒瓶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虎金雷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其明知自己用啤酒瓶砸侯某的头部,啤酒瓶炸裂后玻璃碎片可能会伤及同桌坐的受害人刘某等人,但其本人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间接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结果,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虎金雷对侯某的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虎金雷在用啤酒瓶砸向侯某的同时,飞溅的玻璃碎片却致侯某旁边的刘某面部轻伤,眼部重伤的严重后果,此伤害后果并不是虎金雷主观上所追求的,其主观上对侯某的伤害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的,其行为在主客观上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其认识因素是“明知”,不仅包括“确已明知”的实然状态,还包括“应当明知”的应然状态,意志因素是“放任”,即全然不顾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态。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很多相似性: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比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程度更深,更能明确预见到将要出现的危害结果。在意志因素上,疏忽大意过失比间接故意更加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人虎金雷主观心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原因有:1.虎金雷当时并不知道刘某受伤,直到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知道刘某受伤的事实,因此,不能认定虎金雷当时“确已明知”危害结果的发生。2.虎金雷当时并不能明确预见刘某受伤的可能。因为啤酒瓶碎后飞溅的玻璃碎片对于周围他人的伤害及损伤程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伤害不到他人,也有可能伤害到他人,对于这种不确定的后果,不能认定虎金雷“应当明知”危害结果很可能发生,尤其是对于刘某眼部重伤这一严重后果。3.如果达不到“确已明知”或者是“应当明知”的认识程度,“放任”的意志因素就无从谈起,因为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