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最终控制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还存在着一定差别。当经过追溯后,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为一人(单独的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时,可以确定最终控制人与实际控制人是重合的;但当公司的最终控制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时,还需要对最终控制人之间的控制能力进行比较考察,以确定谁有能力在事实上控制公司。因为在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过程中,最终控制人之间还存在着一个博弈过程,而且这种博弈过程是动态的。
据上分析,笔者认为,方框图只是审查认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个基本证据,个案中还应当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和审查,不宜仅凭方框图的描述作为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2、审查董事会成员的构成,确认控制人的实际控制能力。这一环节的审查重点是要弄清楚每一位董事是谁通过法定途径决定的。通过这一环节的审查,可以更为清楚地厘清董事会成员的来源及其与主要股东、最终控制人之间的关系。
公司董事会的形成和提名机制与股东表决权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特别是在复数最终控制人的情形下,各最终控制人之间的博弈一定会在董事会的构成与董事的提名上体现出来。因此,不管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一旦某一方确定了半数以上的公司董事,就实现了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审查董事会成员的构成,除可以比较复数最终控制人的实际控制能力之外,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助于确定公司名义上的大股东的实际控制能力。一般而言,控股权意味着控制权。但在实践中,大股东不能取得控制权的现象也不在少数。这种局面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有大股东安于消极股东角色的因素,如2003年,华润集团入主万科股份,但没有改选公司的董事会,没有更换经理,也没有改变主营业务方向,未取得对公司人力、财务、业务的直接控制权。也有大股东难以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如2004年金鹰集团入主南京新百事件。二是有助于审查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控制公司的情况。一致行动人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和事实。一致行动人在使得公司名义上的大股东丧失控制权的同时,也造成了公司为两个以上的控制人共同实际控制。三是有助于审查出通过股权托管、股权委托管理、代持股份等协议安排的情况。前述协议安排的共同特点是能够实现股东表决权与名义上的股东分离,如果上市公司不作披露或信息披露不完整,外界就无从获得其控制权易手的情况,特别是在代持股份的场合。但是,不管实际控制人采用的手段多么秘密,其最终的目的是要控制公司,这就必然会在董事会的成员方面有所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