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上的追溯认定的研究成果已经为我国证券监管立法所借鉴。最早要求以控制关系方框图形式披露股权结构关系始于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的规定。该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等行为时,必须将相关情况报请审核,并要求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交易对方相关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交易对方的直接持有人、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以及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直至披露到出现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止,并以文字简要介绍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2002年9月,证监会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宗股份发生变动时详细披露股份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同时2002年与2003年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准则也开始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致行动人)披露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并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列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及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
以产权结构方框图来描述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能够较为直观地描述公司的实际控制结构。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该方框图中揭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在事实上实际控制公司,常常是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正确审查判断方框图的证据效力,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由于理解方面的偏差等原因,上市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证券业界大多认为,实际控制人具有双重含义:根据交易所的解释,实际控制人应该是沿着股权关系上推到最高一层。根据监管部门在对公司进行检查和整改时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实际对公司运作产生控制力的人。这种对实际控制人概念的理解,直接影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导致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方面,存在着混淆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将控股股东等同于实际控制人进行披露;混淆名义控制与实际控制的区别,将名义控制人披露为实际控制人;混淆单独控制与共同控制,对共同控制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其关联关系不予披露;混淆中间控制与最终控制,将中间控制人披露为实际控制人等诸多问题。更为甚者,实践中还有一些公司故意对实际控制人的信息进行虚假的披露。如根据爱使股份2004年的年报,其控股股东是天天科技和同达网络,两家公司的出资人分别是王玲、刘祥、雷宪红、张立燕、王爱良、郭锐、周雪天。但爱使股份的最终实际控制人另有所属,几乎是当时业内皆知的事实。又如,2003年,海鸟发展在市场各方纷纷认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农凯系的周正毅时,海鸟发展于同年6月6日专门登出公告予以否认,直至“农凯系”问题全面暴露之后,海鸟发展才于2004年8月27日公告承认周正毅及其农凯集团对其有实际控制权。再如,嘉瑞新材在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和2004年中报中披露了第一大股东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9.85%)、第二大股东湖南盛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1.72%)、第三大股东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1.40%)、第四大股东湖南日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原为0.62%,后增至1.44%)等单位,同时在2002年年报、2003年报和2004年中报中披露“未发现本公司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人”。但经证监会调查认定,上述四名股东均系湖南鸿仪实业集团以其员工的名义出资设立并控制的公司,其最终控制人为鄢彩宏。嘉瑞新材未如实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