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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周伦军


【关键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全文】
  

  实践中,公司作为一个“稻草人”,由实际控制人隐身其后进行管理运作的情况,在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中都不乏其例,但这一问题在上市公司中更加突出。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资本市场“造系”,类似“德隆系”、“复星系”、“格林柯尔系”、“托普系”等采用占款、关联担保、关联交易等多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以及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现象一度极为膨胀。


  

  作为对经济生活的回应,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在借鉴行政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义务与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以防止那些不显示为公司股东但事实上却能控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不法行为损害他人权益。相应地,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的案件。在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何审查认定某人是否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案件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本文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审判此类案件有所助益。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审理难点


  

  通过对部分地方法院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调研,笔者认为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公司实际控制人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类型较为单一,主要表现为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从事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损害公司利益。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节各不相同,为便于分析的进一步展开,笔者以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为基本依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将案件类型划分为如下三种:第一,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力之争。如,就为B公司向某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一事,A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同意提供担保。后因B公司无力归还欠款,某银行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抗辩称,B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该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系无效担保。第二,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不当处分公司财产的侵权诉讼。债权人乙对C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未获清偿。甲将C公司的部分资产转让,将所得款项划给与其有关联关系的D公司。乙得悉后,以甲为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行为损害了其债权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第三,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实际控制人赔偿公司损失。丙将E公司的优质资产划给与其有关联关系的F公司无偿使用,E公司股东丁在要求E公司主张返还未果后,诉至法院,以公司法二十一条为依据,以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由,要求其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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