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规定》)有关“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非法口供与非法证言、非法被害人陈述的证明责任及标准问题混合在一起加以规定,非法口供问题主要见《排除规定》第6、7、11条,非法证言和非法被害人陈述根据《排除规定》第13条,“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这应当包括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问题。第二,非法口供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辩方建立争点(第6条)、控方证明争点不存在(第7条)”。辩方建立争点的责任的内容,根据《排除规定》第6条,是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控方证明争点不存在的责任内容,根据《排除规定》第7、11条,是要“确实、充分”的证明审前供述的合法性。就非法口供而言,辩方的提出责任,相当于英美法证明责任中“提出证据的责任”,控方的证明责任,相当于英美法证明责任中的“说服责任”。第三,辩方履行提出责任的标志,是“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6条),使“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第7条);控方完成证明责任的标准,是就审判前供述合法性问题提供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第11条)。从“怀疑”的信度来讲,辩方履行提出责任的标志,相当于让法庭对审前供述的合法性存在“合理怀疑”,控方完成证明责任标志,相当于让法庭对审前供述的合法性“排除合理怀疑”。控方这种证明标准的规定,不同日本、美国等国家常用的“优势证据”标准。第四,没有规定非法实物证据的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问题。
三、《排除规定》相关规定评析及问题
(一)总体上具有相对合理性
《排除规定》规定的审前口供非法性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总体上是合理的,要求辩方提供相关线索与证据以建立非法证据之争点,可以有效地防止非法调查程序无事实条件启动损耗司法资源,减轻控方和判方的诉累以及保证庭审案件事实调查的顺畅。要求控方承担审前口供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审前口供非法性的证明标准问题上,辩方提供相关线索与证据,表明审前口供非法要有基本可信度,控方证明审前供述合法,表明相关刑讯事实的不存在,这种规定也是可行的,具有相对合理性。需明确的是,我们通常理解的非法证据不仅包括非法口供,还包括非法证言和非法被害人陈述,不仅包括非法言词证据,还包括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定》着重规定的是审前口供的证明责任及标准问题,对于其他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物证,规定得比较概括和粗略。因此,我们认为《排除规定》就相关问题的规定,有一些是需要明确的,这主要是辩方履行非法口供争点建立责任的限度,以及控方完成审前口供合法性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