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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效力的价值及其构造

  

  第三,制度信赖是一种有保障的信赖。信赖本身具有风险,经验信赖会由于经验不足或经验失效而使信赖者遭受损失,权力信赖会由于权力的强权特征而产生表面信赖内心动摇的实质信赖不足;经验信赖的保障机制是经验本身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充足性,一旦经验不足或经验失效,经验信赖就会被打破;权力信赖的保障机制是权力的现实性和权力的威权性,一旦权力被推翻或权力的强权被削弱,权力信赖也会被动摇。因此,经验信赖和权力信赖都是无保障的信赖,都会产生风险。而制度信赖不依附经验、也不迷信于权力,是一种由制度维系和保障的信赖。


  

  综上,将公司登记公信力的基础确定为是一种基于制度的信赖,是最为妥当的一种理论解释,有利于我国公司登记公信力的建立和稳定。


  

  (二)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之型构


  

  就我国而言,对于登记事项,是采用登记要件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抑或部分登记事项采取登记要件主义、部分登记事项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如果部分登记事项采取登记要件主义、部分登记事项采取登记对抗主义,那么,哪些事项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哪些事项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这些问题在进行公司登记法律制度设计时都必须认真对待,因为其既关乎交易安全,又关乎交易效率;既关乎私权的维护,又关乎社会经济秩序。


  

  1.登记要件主义的利与弊。登记要件主义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作用:(1)登记要件主义可以使法律关系趋于简单和清晰。便于使相关主体对相应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确定权利义务;(2)登记要件主义可以促进当事人尽快登记,提高登记效率。因为登记要件主义要求不登记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这样就会促进当事人积极履行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3)充分保证登记信息公示功能的实现。无论在采用何种登记主义的国家,登记的目的都主要是为了实现信息公示功能,公示的目的在以保证交易安全,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可以保证登记信息的充分,信息充分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极为有益;(4)有利于市场监管。因为登记要件主义要求只有登记才会产生法律效力,这就使得相关市场主体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由于市场主体能够积极履行登记手续,使得有关机关能够全面了解有关信息,便于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实现。


  

  但是,登记要件主义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1)不够效率。登记要件主义要求,涉及到需要进行公司登记的行为,必须登记后才能产生法律效率,在行为或决定作出后、尚未登记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样就会使某些行为的生效,因为登记而受到拖延,降低了效率;(2)交易成本提高。由于登记要件主义要求法定应当登记的事项必须登记,登记后生效,这就使得登记申请人在作出登记的行为或决定后,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而登记手续无论多么简便和简化,登记申请人都必须为此支付一定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再简单或简便的登记其成本也会高出不登记,因此,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相比,对于申请人来讲,成本会更高。


  

  2.登记对抗主义的利与弊。登记对抗主义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为:(1)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登记对抗主义框架下,当事人对某些事项的约定或决定一经作出即可生效,不登记仅仅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不影响其效力本身,这种制度设计充分体现出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2)有利于提高效率。由于当事人对某些事项的约定或决定是否有效并不取决于登记与否,免去了登记环节,无疑可以使效率得到提高。


  

  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利之处有:(1)容易引起法律关系的复杂和不稳定。登记对抗主义意味着不登记也产生法律效力,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善意第三人由于不知情而受到保护的情况,这种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无疑会使当事人本人既定的行动方针发生改变,使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和不稳定;(2)会导致国家监管职能无法实现。虽然现代公司登记制度主要功能在于对信息的公示,但是国家通过公司登记实现对市场的监管也是不能否认的一项功能,登记对抗主义意味着特定的信息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这就必然会导致登记信息不充分,从而影响国家对市场的监管;(3)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登记是作为一种使第三人知晓登记信息的手段,旨在克服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登记对抗主义由于并不要求必须登记,这样就使原本并不充分的信息更加不充分,提高了交易者市场博弈的成本,使交易风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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