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基于“国家或(自治)地方需要”对私有土地进行征收,能够满足国家发展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但却同时让土地所有权人承担了因土地被强制剥夺而带来了的巨大损失,有失公平正义。因此,为了弥补土地所有权人利益损失,各国都规定了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以弥补和平衡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的损失。《俄罗斯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等价补偿”(равноценное возмещение)的补偿标准。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当中,这种“等价补偿”是通过赎买方式予以实现的。而在征收土地的赎买价格方面,则充分贯彻和体现民法上的私法自治精神,完全按照自愿、协议原则进行。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尤其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就必须要为这种冲突的解决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土地征收提供了司法程序救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土地所有权人不同意征地机关作出的征地决定,则作出征地决定的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关于赎买该土地的司法诉讼。不仅如此,如果双方就征收土地的赎买价格或其他赎买条件无法达成协议时,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这一关于司法救济的规定,固然是为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最大满足和实现,但是也有其“局限性”:法律仅仅把提起司法诉讼的权利赋予了作出征地决议的国家机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这也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的完善。
总之,俄罗斯联邦的土地征收制度,是衡量私有财产权保护目标实现与否以及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也是通过限制土地征收权以达至宪政的重要途径。更重要的,它还是俄罗斯社会转型、政治改革与法制创新的一个“缩影”,通过它,不仅可以看到俄罗斯联邦土地立法和土地法制改革的动态发展,还能隐约窥视到俄罗斯联邦法制变迁的特点与轨迹!
【作者简介】
王圭宇,男,汉族,河南禹州人,郑州大学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大学(Санкт-Петербург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СПбГУ)联合培养2009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俄罗斯法学、宪政制度以及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