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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土地征收制度之管窥

  

  目前,除了《俄罗斯联邦宪法》之外,规范俄罗斯联邦土地问题的主要法律(法典)包括:《俄罗斯联邦民法典》(1995年1月1日)、《俄罗斯联邦土地规划法》(2001年6月18日)、《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2001年10月25日)、《俄罗斯农用土地流通法》(2002年6月26日)。可以说,以上这些法律(法典)都是俄罗斯联邦调整土地法律关系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目前俄罗斯联邦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制改革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以上法律(法典)自其颁布实施之日起都历经了多达数十次、乃至几十次的修改或补充,有关土地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也一直处于动态的完善当中。就俄罗斯联邦的土地征收制度而言,《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做了比较集中的规定,成为俄罗斯联邦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俄罗斯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土地征收制度的宪法基础,它一方面揭示出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即“为了国家需要(для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х нужд)”;在另一方面,这一规定同时也对土地征收设置了“目的限制”,即土地征收的进行必须是基于“国家需要”。《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有关“土地征收”条款的规定中,将土地征收的“目的限制”扩展(或具体化)为“为了国家或(自治)地方需要”(для госу дарственных или муниципальных нужд)。需要注意的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都没有使用“公共利益”的概念,而是采用“为了国家需要”这一措辞,极具立法特色。


  

  国家之所以要设置土地征收制度,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国家需要”,但这毕竟是对土地私有权的一种强制性没收和剥夺,因此必须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可以说,只有在合法土地征收程序的保障下,才能在满足“国家需要”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降低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损失。《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包括土地征收在内的征收(私有)财产行为设定了严密的征收决定程序,同时还要求必须事先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27条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79条—282条对土地征收程序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1)土地征收决定由俄罗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或者地方自治机关作出;(2)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在实施征地一年前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并需要取得其同意;(3)对征收后的土地需要进行权利变更,在土地权利登记机关进行国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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