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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的新发展

  

  从两个公约的上述规定看,国际刑法正在将预防犯罪从一种观念转变为实实在在的国际刑事“政策”。


  

  四、加剧了国际刑法两种实现方式发展上的不平衡


  

  国际刑法两种实现方式(即通过国际刑事审判组织的直接实现方式与通过主权国家国内法律系统的间接实现方式)的发展呈现不平衡态势,由于在时空范围及管辖罪行上受到严格限制,国际刑法的直接实现方式发展缓慢,而绝大多数国际罪犯是通过间接执行方式受到惩罚的。所以国际刑法的直接执行方式在诸多方面大大落后于其间接执行方式,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也无力改变这一现状。两个公约的制定在赋予各缔约国对相关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的同时,使国际刑法两种实现方式之间的强弱对比更加明显。


  

  五、加强了国际刑法的刑事司法合作


  

  全球化的发展,使人们懂得了全人类相互依存的重要性。半个世纪以来,加强国际刑事合作一直是国际刑法的发展方向,两个公约的规定也证明了这一点。仍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例,该公约专门用一章来规定各缔约国在打击相关犯罪中的刑事司法合作义务:从详细规定缔约国如何处理引渡中的各种问题,到被判刑人的移管;从要求各缔约国在刑事管辖中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到刑事诉讼的移交;从执法阶段的各种合作形式,到联合侦查手段的提倡。两个公约中关于国际合作的内容之详尽、方式之多样是以前任何国际刑法公约都不能相比的。


  

  六、增强了国际刑法规范的“硬度”


  

  由于只确立犯罪,不配置法定刑,只规定各缔约国的义务,没有规定怠于履行公约义务的责任,所以,国际刑法规范也具有“软法”的特征。但从两个公约为各缔约国设置的种种义务看,似乎国际刑法规范正力图增加自身的“硬”度。究其根本原因,应该还在于各缔约国已深刻地体会到在惩治跨国犯罪方面,孤掌难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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