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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的新发展

国际刑法的新发展



——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反腐败公约》谈起

黄俊平


【关键词】国际刑法
【全文】
  

  2003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生效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两个公约)的顺利通过吸引了世人的目光,对于这两个公约将来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罪及腐败犯罪方面能否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人们看法不—。笔者认为,这两个公约的出现在诸多方面体现或者将推动国际刑法的发展。


  

  一、扩展了国际犯罪的主体类型


  

  国际犯罪主体是指依据国际刑法规定,实施国际罪行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者。自然人一向是国际刑事责任最主要的承担者。另外极少数公约如197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也规定“组织、机构”等公共实体可以被指控犯种族隔离罪。


  

  近年来,法人犯罪日益呈跨国性、国际性发展趋势,这种现状引起了国际刑法理论的关注。1994年9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国际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大会通过的“关于危害环境罪的决议”中就提出:“不论法人、公共实体或自然人,均有可能参与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但这只是理论观点,并没有国际刑法规范的依据。


  

  两个公约的制定使国际刑法领域内法人犯罪问题由理论变成了立法现实。两个公约明确规定了法人责任,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均应采取符合其法律原则的必要措施,确定法人参与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应当承担的责任。”在确立法人犯罪的同时,两个公约同时规定了对法人犯罪的双罚制。对法人犯罪主体类型的承认无疑会增强国际刑法在惩治国际犯罪方面的作用。


  

  二、丰富了普遍管辖权的理论


  

  普遍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于何处,实行刑事管辖的权力。普遍管辖原则在惩治国际犯罪中的作用正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与重视。两个公约的规定对普遍管辖理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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