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争议解决之附带诉讼模式
附带诉讼模式的核心在于当事人提起管辖权抗辩之诉,由法院适用相对简易的审判程序来处理。但即便再简易也不能超出正当程序所允许的合理限度。依照程序的一般原理,当事人要到场陈述,因为程序的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5](P15)对此,作为附属于本诉的管辖权争议处理程序也概莫能外。在具体的规则方面,它的提起和受理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在时间上,管辖权抗辩必须在本案审前程序开始之前提起,亦即在实体审理之前提出;(2)当事人提起管辖抗辩之诉须附有受理法院无管辖权的事实理由,当事人应当具体说明案件应当由哪一个法院管辖,并提交相关证据。
从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观察,不同的诉讼模式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各不相同,主要表现在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解决是依法院职权为之,还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为之,例如以当事人主义模式为主调的《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如同一争议系属于两个同级法院,如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后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放弃管辖,由另一方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无此请求时,后受理案件的法院得依职权为之。因其民事诉讼属于当事人主义模式,故强调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中的主导作用。必须由当事人提出请求,否则不发生异议的效果。另外,该法还对管辖权推诿的法律效果作了规定:在两个法院均放弃管辖的情况下,从日期上后作出之决定,视其不发生效力。[6](P25)
(一)当事人主张为原则,法院依职权处理为例外 对于诉讼管辖权,通常是由被告在诉讼开始阶段通过驳回诉讼申请而作出。至于主张的内容,既可以表现为当事人要求有关法院放弃案件的管辖权,也可以表现为以管辖权异议作为理由,请求宣告裁判无效。前者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如提交两个不同的法院受理的数个案件之间相互有联系,将其合并到一起审理与判决有益于正确司法时,得要求其中之一法院放弃管辖,并将案件照其所处状态移送另一法院。后者如该法第80条规定:当法官就管辖权事由做出宣告,但并未就争议实体做出审理裁判时,对其裁判决定仅能经管辖权异议途径攻击之;即使法官已对管辖权所以来的实体问题做出了裁判,亦同。当事人在上诉时虽然不得对二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如果他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仍然可以将此作为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除有关鉴定的特别规则之外,当法官就管辖权事由做出宣告并且命令采取审前预备措施或临时处分措施时,对其裁判决定,亦仅能经管辖权异议途径,就有关管辖权事由攻击之。
值得注意的是,在特定情况下由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几乎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如美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也可以在没有当事人提出反对的情况下,主动对自身管辖权提出质疑。法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在违反职权管辖规则的情况下,如这一规则具有公共性质或者如被告不出庭,法院得依职权宣告无管辖权;且仅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始可依职权宣告无管辖权。”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仅在案件应属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管辖,或者不属于法国法院管辖时,始得依职权提出无管辖权。该法第93条规定:非讼案件,法官得依职权提出无地域管辖权;争讼案件,仅在与人身份有关的争议中,法律赋予另一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情况下,或者如被告不出庭时,法官始得依职权提出其无地域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