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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协议管辖条款之效力

格式合同协议管辖条款之效力


王福华;张磊


【摘要】格式合同纠纷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消费者而言可能显失公平,偏离协议管辖制度本意。在认定格式合同协议管辖条款效力方面,有类推适用实体法、修订现行法和加强行政管理三种方式可以借鉴。为完善我国协议管辖制度,应在保留现行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内容的基础上,增加限制性条款,设置相应的审查程序,如果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就应将该格式合同争议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关键词】协议管辖;格式合同;诉讼契约;消费者保护
【全文】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用订立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我国于1991年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修改时引入了该制度,并将其置于现行法第25条中,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该规定体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尊重诉讼契约的精神,并有利于抑制积弊已久的地方保护主义,在民事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一、格式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


  

  民事合同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体现着平等精神,但在格式合同中作为生产商、销售商或服务商的法人与作为用户的消费者双方在资力、信息等方面却存在着不对称的现象,一旦纠纷成讼后者往往处于劣势。格式化的协议管辖条款在内容和日后的执行中又加剧了双方力量对比的失衡。这是因为:首先,实践中此类条款极易被合同文本的提供者(商家)滥用,借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致使对方当事人(消费者)应诉不便,甚至有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可能。其次,协议管辖条款常常以细小字体夹杂在繁琐资讯当中,实际生活中有兴趣阅读这些文字的人不多,很多人未注意到而根本不知管辖协议的存在;即便消费者注意到协议条款,也往往因法律知识的欠缺,难以理解其确切含义。再次,远赴商家在协议中选定的法院起诉、应诉,出于诉讼费用、差旅开销及时间耗费等方面的考虑,诉讼得失的衡量会吓阻消费者的权利诉求,即便到协议选定的法院起诉,也极有可能形成诉讼上的不利益。因此,格式合同下协议管辖条款在被商家滥用的情况下对消费者一方的不公显而易见。然而,对该问题的认识停留在朴素的公正观念上还不够,将这种格式化的管辖协议条款归位到协议管辖制度本身应作何评价仍然值得探讨。


  

  (一)协议管辖与处分原则


  

  管辖权实为裁判事务在法院之间分配的基准,同公益相关,体现公益要求的典型是专属管辖,即法律明文规定某种诉讼属于特定法院管辖,从而排除其他一切法院的管辖权,也不容许法院或当事人任意变更。而协议管辖主要是以当事人起诉、应诉方便及公平对待为出发点,是基于公正和效益的价值而循私益立场设定,实际上是赋予当事人选择地域管辖的权利,这种制度安排的主要根据在于处分原则以及由该原则生发的程序选择权理论,即协议管辖制度允许当事人基于私益的立场行使选择权,使得当事人可以根据经济往来的客观情况和自身主观条件选择他们方便和信赖的法院,从而既尊重了其程序主体地位,又能满足公正和效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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