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程序观念与制度也直接来源于民主政治。在一定意义上,民主政治也就是程序政治,以明确、公开、具体及公正之程序开展。政治活动包括选举、立法、司法等活动,遵循相同的程序理念与规则也势在必然。
第三,法院制度的现代转型亦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有关。
对于法治与法院转型的关系,M·葛兰特、昂格尔和涂尔干均有大致相同的见解。在法治国家中,多元利益集团的存在决定了在多元集团之间进行利益整合、利益决策与决策执行功能是国家重要任务。现代社会是一个凝聚力永远困难重重但仍可勉强维持的社会。其间法律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当以法院为执法中心,由其承担利益调和角色,维持社会协调发展;法院介入纠纷之广阔领域,直接解决纠纷并通过解纠功能的发挥维护社会秩序、参与公共决策、防止权力滥用都毋庸置疑。
此外,还应指出,裁判依据的唯一性也直接与法治国家的理念有关。在法治国家的理念中,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均应由法律来规范,而法律规范或是自然演进或经理性建构,但均须人民同意或默示许可,依法活动且所依之法体现昂格尔所谓“自然法”价值观念是近代以来民主宪政的精髓所在。所以,依法审判是现代法院制度的内在方面。当然,它既可表现为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也可表现为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尽管基于现实需要,英美法官与大陆法官都需要解释法律甚至创造新的法律规范,但无论如何它必须遵循立法、判例所暗示之精神,且有一定之限度。
选择的自由与基本的路径:法院制度现代化的方式社会整体上现代化的最直接表征是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化,它们是法院制度之现代转型时必须仰赖的背景资源,从根本上决定着法院制度现代化的进展。但是,各国在制度改革的具体路径上有所不同,即便我们从知识论的角度认为某一种法院制度改革较另一种变革更为合理,我们亦不应当简单地批评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因此,要讨论大致相同的社会背景,为何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必须要涉及到法律选择自由这一问题。
在整体上法院制度现代化理念被现代民族国家接纳的前提下,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路径践行现代化的法院制度,自有其合理性。在我们看来,法院制度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某一国家如何甄别最满意的制度机制的过程。各国在现代化社会背景下所经历的不同的具体进程凸显了“选择”的关键性:尽管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制形态表现出法律君临生活世界的共同特征,但其只是一种形似。选择了现代化的各个国家都必须要在既存制度条件中寻找与现代社会有关的功能等价物,考虑如何使法院制度体系形成选择的机会结构和一整套保障选择合理性的程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