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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职工退股应认定为股权转让

改制企业职工退股应认定为股权转让


朱福勇;薄萍萍


【关键词】改制企业职工;退股;股权转让
【全文】
  

  【要点提示】改制企业职工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在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作出比公司法更为严格的条件规定时,应当肯定公司章程的效力。股权转让旨在促进有效流转,就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应分为股权交付具有当事人间股权变动的效力、公司登记具有对抗公司本身的效力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以及工商登记仅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三个层次。


  

  案号一审:(2009)璧民初字第2259号二审:(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2496号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雷飞平。


  

  被告(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璧山百货公司)。


  

  雷飞平系原璧山县百货公司职工。1994年,璧山县百货公司改制成立璧山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雷飞平等152名公司职工和工会成为公司股东,选举董事会,制定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是经璧山县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在璧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职工个人股152名和工会股股东出资额,并以其缴纳的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本公司设立职工个人股和公司工会股,一经出资,不得退股。”“股东已缴纳的出资只能内部转让或依法继承。股东转让出资需有股东会讨论通过,转让出资必须到公司指定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否则无效。”同年7月1日,璧山县体制改革办公室以璧体改办(1994)19号文件印发《关于同意成立重庆市璧山百货公司的批复》,该《批复》明确公司股本由公司工会股188209元和职工个人股489000元构成,合计677209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确认,但验资报告中未明确工会股与职工股具体金额,工商登记中无股东花名册。1996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公司章程的第17条修改为:“凡以后退休或者调离的股东,如有内部职工接股的就由内部职工接,如没有就由公司收购。股东已缴纳的出资只能内部转让和公司收购(仅指退休、工作调离的股东)或依法继承。股东转让出资需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转让出资必须到公司指定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否则无效。”1997年,董事扩大会议通过“凡是退休的和调离的可以退股(退股后作为公司的集体股)”的决议。1998年9月,股东大会将公司章程的第4条和第14条分别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1831460元人民币,系股东缴纳的股本总额。”“股东、持股会会员向股东以外的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转让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持股会会员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持股会会员的出资可依法继承或转让。转让或继承必须到公司指定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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