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探析
——兼论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借鉴
刘迎霜
【摘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一个应该关注的问题。美国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改革措施值得我国借鉴。我们应准确界定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范畴。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路径应当是: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确立为金融监管的基本职责,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本法,但更倚重于金融法律法规。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改革
【全文】
美国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布什政府领导下的财政部在2008年3月发布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图》(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 Financial Regu-latory Structure)(以下简称《架构蓝图》),提出应该建立基于目标监管的监管架构,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三大目标之一。(注:架构蓝图》提出专注于监管目标的监管方法(objective-based regulatory approach),建立基于目标监管的最优监管架构,监管架构专注于三个关键目标:市场稳定性监管——解决可能影响实体经济的总体金融市场稳定状况的问题;审慎金融监管——解决由于政府担保所导致的市场纪律受限的问题;商业行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监管相关)——解决商业行为标准的问题。也就是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三大目标之一。)2009年6月奥巴马政府领导下的财政部公布的“金融白皮书”,即《金融监管改革:一个全新的基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ANew Foundation),提出了成立一个独立的消费金融保护机构(Financial Consumer Coordinating Council)(CFPA)的方案,统一对消费者保护进行监管,减少联邦监管差距,推进相互协调,加强相似产品监管的相容性;同时赋予其规则制定、监管和检查机构遵守法规及行政执行冲突方面的权利。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签署的《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要求创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以保证美国消费者在选择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同时杜绝隐藏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骗性的作法。
随着我国“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的市场导向型金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金融商品与服务日益向个人生活渗透和扩展。一个庞大的个人金融服务需求市场正在形成,金融消费的范围与内容不断扩展,金融消费已成为社会成员的一种重要消费活动。与此同时,金融服务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日益严重。金融消费者保护也成为我国金融法律改革及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美国金融危机后出台的多部监管改革计划和立法都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之后,我国学界也呼吁学习美国的监管变革,成立专门监管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1]。笔者认为,我国的金融市场与美国相比还处于初级阶段,现有的监管体系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逐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还是基本符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我们应该根据我国的国情学习借鉴美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探讨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路径。本文将首先界定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与外延,进而检讨现有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及其不足,最后,分析金融监管改革在既有的框架中如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