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不抵债不是破产清算的必要条件
肖俊杰;陆晓燕
【关键词】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必要条件
【全文】
案号一审:(2009)锡破字第9号
【案情】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中信银行)。
被申请人:安信达(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达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安信达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29日,注册资本592万美元,系外国法人(西萨摩亚)安信达有限公司独立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3月,安信达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上海松江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总经理刘建中被逮捕。与此同时,安信达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全体离华,安信达公司因此陷入全面停产。停产后,安信达公司资产状况不断恶化,既有债务无法清结,新的债务又不断产生。及至2009年8月27日,安信达公司的债权人无锡中信银行向无锡中级法院申请对安信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无锡中信银行提出申请称:安信达公司结欠其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39420.96元逾期未归还;且安信达公司已停产数月,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对安信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安信达公司对上述申请未提出异议。
【审判】
无锡中信银行提出对安信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后,无锡中级法院于2009年9月2日通知了安信达公司,安信达公司在法定的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据此,无锡中级法院认为:安信达公司结欠无锡中信银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39420.96元逾期未归还,无锡中信银行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对债务人安信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受理无锡中信银行对安信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无锡中级法院在受理上述破产清算申请的同时,指定了安信达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对安信达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接管与清理,对安信达公司的债务进行了审查。经审计、评估,安信达公司的资产评估值为105251104.92元,其中流动资产10807804.5元(货币资金8002013.81元、应收款2404454.97元、存货401335.72元),固定资产94443300.42元(房屋28128996.72元、设备42287177元、土地使用权24027126.7元)。经审查,安信达公司的债务总额为62038997.15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29037022.56元,职工债权486796.37元,国家税款9089882.08元,普通破产债权23425296.14元。资产评估值大于债务总额。2009年11月2日,无锡中级法院召集了安信达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就债权核查,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等形成了决议。据此,无锡中级法院认为:安信达公司虽然资产评估值大于债务总额,但资产的主要构成是固定资产,其中土地、房屋和主体设备是维系安信达公司生存之根本,非经破产清算不能处分;而安信达公司的流动资产金额有限,不能满足清偿债务之需,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破产条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宣告安信达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