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王中美,单位为上海社会科学院。
【注释】
反垄断法并不谴责通过自由竞争形成的垄断地位,如果一个企业因为成本、技术、创新、差别性,或合法的并购获得垄断地位,那么这样的垄断是合法的;只有当企业是通过排挤协议、联合定价、瓜分市场等非法行为试图取得优势地位或加强垄断地位,才是
反垄断法的追究对象,另外,当企业取得垄断地位后,利用某一产品或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排挤其他竞争者或限制了上游或下游市场的竞争,也属于
反垄断法追究的范围。简言之,“谁垄断就反谁”,是对
反垄断法真正用途的武断解读。
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机制的门槛要求,基本原理就是一定规模以上的并购才有引起削弱竞争的危险,小企业之间的或者在分散度较高的市场中的并购一般不会影响现存竞争的强度。
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并不要求强制的事先申报,但政府竞争管理部门仍然有权调查或禁止某项交易,如果并购当事企业对此项交易是否违反
反垄断法,并不太有信心,他们也可以自愿选择事前申报。
比如中国的《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和商务部《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都有对经营者的认定、一个或多个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不同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营业额的划分、不同类型的并购涉及营业额的计算等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多是基于法律的经验,而不是经济学模型的计算结果。
实际上,只要是横向并购,都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者变为一个或有关联的几个,而混合并购或纵向并购都使得潜在的新进入者并未增加竞争者数目,所以都一定程度损害了竞争。
这样的影响最明显地体现在中国
反垄断法也使用“经营者集中(concentration of undertakings)”一词,而不是我们传统使用的“兼并与收购(merger&acquisition)”。
威廉姆森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的一系列文章就试图证明,一项增加市场力量的并购也能节约成本,从而提高经济福利。
原文为:No free man shall be taken or imprisoned or disseisedof his Freehold, or Liberties, or free Customs, or be outlawed, or ex-iled, or any other wise destroyed, nor will we go upon him nor send up-on him,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land.
《
反垄断法》第
53条规定,所有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结论不满的,必须先经行政复议,然后方能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