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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中“公安”的宪法定位

  

  人们看到,如此一来,“公安”、“审计”等国务院下属组织,就具有了“机关”和“部门”等不同的称谓。同样是指称国家行政机关下属组织,现行宪法时而用“机关”,时而用“部门”等名词,表明现行宪法中一些重要概念间的逻辑关系没有理顺。考虑到宪法中还有比它们更重要的、上位的“国家机构”、“国家机关”概念,如此对国务院下属组织做多样化表述难免在宪法的理解和实施方面造成逻辑混乱。


  

  二、“公安机关”是历史上修宪者文字表述不当的产物


  

  从宪法地位看,宪法中“机关”一词指代的对象,存在一个此机关非彼机关、宪法地位不同的问题。现行宪法中所说的机关,一般来说指的是宪法第3章标题“国家机构”属下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构成单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在学理上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个层级。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也是国家机关,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在同一级国家机关中,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国家机关都有其确定的宪法地位,其中除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或间接产生外,其它国家机关都由本级人大直接产生,对本级人大负责、受本级人大监督。


  

  在现行宪法中,“机关”一词在极少数情况下也用以指称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属组织。电脑查找表明,现行宪法3次使用了“公安机关”一词、5次使用了“审计机关”一词,1次在相对于“审计机关”的意义上使用了“其他行政机关”的用语。在我国国家机构中,除国家权力机关外,其它国家机关宪法地位是平行的。但毫无疑问,宪法虽有时也将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属组织称之为机关,但其宪法地位处于国家机关的下一个位阶。所以,这种“机关”只是“国家机关”的下属组织,原本应该像宪法其他条款对待国务院组成机构一样,称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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