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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中“公安”的宪法定位

  

  现行宪法在单独提及国务院下属组织时,确实是将其表述为“机关”的,对“公安”如此,对“审计”也是如此。现行宪法使用“公安机关”这个概念共有3次。《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宪法》第40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此外,现行宪法91条108条还使用了“审计机关”的概念,如宪法91条、第109条分别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但更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宪法同时又在使用频率相近(电脑查找比例为8:9)然而却在更一般的情况下将包括“公安”、“审计”在内的国家行政机关所有下属组织统称为“部门”、“工作部门”,个别情况下也称为“行政机构”。现行宪法90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又如,宪法10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宪法89条和91条中还在差不太多同等的意义上使用了“行政机构”和“财政金融机构”的概念。宪法这类条款中的“部门”、“工作部门”或“行政机构”等,与前引条款里“公安机关”等词组中“机关”一词指代的是同样的对象,即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属组织,它们在这个范围内实际上是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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