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中“公安”的宪法定位
童之伟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公安;宪法定位
【全文】
新浪新闻2011年8月26日为介绍刑诉法修改,刊出了题为《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刑诉法写明保护人权》的报道。这则报道涉及宪法的问题有多处,如刑诉法的立法目的、“保护人民”中“人民”一词使用是否恰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在刑诉法中如何落实、“公安机关”是否属于司法机关范畴,等等。我个人没有研究上述问题的计划,但看了这篇报道还是忍不住要就其中“公安”或“公安机关”的宪法定位问题表达些许看法,同时也想顺势就刑诉法修改的专家参与问题发一点感慨。
一、现行宪法中的“公安”到底是“机关”还是“部门”
关于“公安机关”,上述报道文章写道:全国人大内司委戴玉忠委员“针对草案第33条第3款最后四个字‘司法机关’表示,该表述是指哪些机关不明确。他分析,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这个概念的认识和表述不一致,有的人认为司法机关就是法院,有人认为在中国司法机关是法院和检察院,也有人觉得包括公安机关都算广义的司法机关。”“戴玉忠并分析,宪法第135条对刑事诉讼当中的主体明确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多数情况下都是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这里的司法机关应明确表述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还是只算法院和检察院?’他建议进行调整。”另外,陈光中教授也表示:“这是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出现这种公安机关可能是司法机关的表述,公安机关属于政府部门,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将公安或者警察部门列入司法机关的做法。”[1]
无疑,把“司法机关”概念的外延的范围界定清楚有重要实践意义。
司法是个外来词,一般是从judicial或judicature翻译过来的,司法权、司法机关也无外乎是从judicialpower,和judicialbranch等外来语翻译过来的。这些外语中被译为“司法”的对应部分之原意都是审判、裁判,绝对不包括警察或公安的意思,也不包括我国意义上的检察权、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内容。由于我国检察院情况与当今其他国家很不一样,情况复杂,它算不算司法机关的问题可留待日后讨论,但“公安机关”能否归类于司法机关的问题直接涉及这次刑诉法修改结果,应及时解决。须注意,司法机关在我国不是一个宪法概念,此概念的外延及其是否包括“公安机关”的问题只能依据宪法精神和法理、学理来解决。并且,解决这个问题最好从“公安”是否应该表述为“机关”,是哪种意义上的“机关”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