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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生命、健康、身体权的民事责任探讨

  

  4.对死亡前没有收入的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赔偿


  

  对于死亡前没有收入的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赔偿额之计算,也可以参照上述公式。所不同的是,由于其不存在死亡前3年平均年收入的参数,所以这一点可以参考当地与其受过同样教育并且年龄相当的人的收入情况。如果缺乏可比的参照系,可以考虑适用当地成年人的平均收入情况。


  

  5.对未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赔偿


  

  如果死者为未成年人,显然难以通过对其未来可能的收入情况的计算来赔偿其近亲属。作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1)死者家庭为抚养教育该未成年人所支出的费用(以当地平均支出);(2)近亲属遭受的狭义精神损害的程度。一般说来,未成年人死亡时年龄越大,精神损害的赔偿额就应越高。


  

  6.死亡赔偿: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探讨


  

  即使是一个古稀之年的人受害而死亡,或者一个病魔缠身之人受害死亡,或者一个自己并不创造任何直接经济价值的人受害死亡,也应当对其近亲属予以最低限额的赔偿,这个最低限额可以依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酌定,在目前阶段从1万元到数万元的最低限额都是可以支持的。已经满60岁的退休人员的死亡赔偿也可以考虑使用这一最低限额的标准。而对于死者死亡前收入特别高的案件,赔偿额应当予以限制。作者认为,计算的基数不宜超过上一年度国民人均收入或者当地人均收入的30倍。作出这样的限制除了上述对残疾赔偿最高额限制的理由外,还考虑到近亲属从其死亡事件中得到过分高的赔偿不利于社会公正。


  

  7.死亡赔偿在近亲属之间的分配


  

  如何在近亲属之间分配死亡赔偿金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作者的初步想法是:死亡赔偿金不能完全等同于遗产,在分配上不宜照搬遗产继承法的规则。首先,不一定将近亲属严格划分为两个等级,在第一等级的近亲属存在时不给第二等级的近亲属分配;其次,应当充分考虑各近亲属成员与死者在死亡前的感情密切程度;最后,应当优先考虑需要抚养者的利益,因为死亡赔偿制度的建立将取消被抚养人的抚养费赔偿请求权。


  

  三、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


  

  上面讨论的残疾和死亡赔偿规则基本上属于“一般法”的规则,而在一国的赔偿法范围内除了“一般法”(通常规定于民法典中)的规则之外,还存在不少特别法规则。这些特别法通常包括:(1)交通法律;(2)规范特别危险作业或者危险源的法律,如关于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的法律、电力法尤其是核电站法、动物法、狩猎法等;(3)环境资源与自然保护方面的法律;(4)工伤事故法;(5)产品责任法,等等。这样的特别法通常对残疾和死亡赔偿作出一些特别规定:或者限制赔偿的最高限额,或者规定特殊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或者规定概括的赔偿数额,或者限制狭义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说来,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依据这样的特别法,一方面较容易得到残疾或死亡赔偿(因为在侵权的构成要件方面对加害人更严格一些),另一方面得到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可能比较低,因为这样的特别法律通常采取了限制赔偿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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