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赔偿所救济的内容
死亡赔偿是针对受害人死亡这一损害后果而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近亲属所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死亡赔偿制度真正要救济的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即死者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之所以需要对死者的近亲属予以救济,是由于存在两个方面的理由:(1)这些近亲属与死者在受害前有着最密切的感情联系,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会给其近亲属造成重大的精神损害;(2)在许多情况下,在受害人死亡前他(她)与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构成家庭经济利益的紧密共同体,受害人死亡尤其是作为家庭主要收入赚取者的受害人死亡,将给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此外,还应当注意到,一个家庭为抚养一个孩子通常也要支付很高的费用,即使是未成年人死亡,其家庭也将遭受重大经济损害(精神损害自不待言)。因此作者认为,死亡赔偿所救济的不是死者的生命(作者也承认生命是崇高的不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和交换的),而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只有在确定这一认识的前提下讨论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和数额才能得出相对妥当的答案。
2.死亡赔偿的范围:丧葬费和其他费用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一些特别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加害人应赔偿丧葬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如受害人受害后至死亡前发生的医疗(通常是抢救)费用、交通、食宿和护理费用等。对此,学界几乎没有争议。需要强调的是:(1)此类费用应当由加害人赔偿给实际上支付了这笔费用的人,他可以是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是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2)丧葬费的数额应当参考当地公认的标准。在目前,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从数百元到数千元都是可以支持的。此外,如果受害人为少数民族成员,基于其特有的民族风俗而支出的额外的丧葬费用也应予以支持。
3.对死亡前有收入的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赔偿
对于死亡前有收入的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赔偿数额,可以参考上述残疾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推荐的计算公式是:(死者生前3年的年平均收入-死者生前3年的平均个人消费)×预期的赔偿年限(即可以劳动的年限)+预期的退休后的赔偿额。比如,某人受害时38岁,受害前3年的平均收入为5万元,每年用于自己的个人消费为2万元,预期劳动年限为22年(60岁退休),对其近亲属的赔偿则为:(5万元-2万元)×22年=66万元,另加预期退休后的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