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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犯罪财产之没收与追缴

【作者简介】
王利荣,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注释】高铭暄主编:《刑法解释》(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779页。
何萍:“依据相关国际准则完善我国财产没收制度”,载http://www.dzwww.com/rollnews/news//t20100623_6223814.htm,2010年6月23日。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如此解释没收、追征或抵偿、追缴的关系,即没收针对的是犯罪所用之原物或犯罪所得之原物,追征或抵偿是在事实上无法没收原物时,剥夺其替代价值利益的做法,因而是对没收范围的扩大。追缴则是对以上三种法律后果的先行技术性动作。没收是核心词。详见黄荣坚著:《基本刑法学》(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3页。
杜拉:“至少24亿!重庆拟公开拍卖涉黑资产”,载http://news.hexun.com//123198089.html,2010年4月2日。
王全宝:“‘涉黑’资产的罪与罚”,载《中国新闻周刊》2010(32):12。
李奋飞:“界定和处置‘涉黑财产’应坚持的几个原则”,载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97416,2010年5月12日。
允许估算已是一些国家没收追缴制度的技术规则。德国刑法第73条B规定:只要不是过于严厉或者没收追缴对象价值轻微,允许相关部门估算获得物的范围和价值,以及从行为人或者参与人那里剥夺由行为获得财物的程度。
张嘉:“论我国经济犯罪收益追缴制度的构建”,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5期。
一旦特殊没收被系统规制,目前普遍适用的没收财产刑即可请出现制。作为刑事诉讼结果之一,没收行为人犯罪工具、犯罪生成物和组成物的部分是具有刑事惩罚性质的,与没收财产刑不同的是这一特殊没收以其性质不法为基础,因而更具正当性。加上没收财产刑可以被罚金替代,在笔者看来,将这种貌似传统意义上的抄没财产请出我国大陆地区的刑罚结构是一项兴利除弊的举措。
黄风:“论犯罪收益的民事没收”,载《法学家》2009年第4期。
许江、赵荩:“检察院的没收权研究”,载《中国检察》第1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
张嘉:“论我国经济犯罪收益追缴制度的构建”,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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