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完善第三人权益保障、司法救济和国际协助等程序。包括:(1)检察院对某项财产进行扣押或保全时,应当及时向当事人以及可能对该财产享有利益的人发出通知或者公告,以便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财产证明、申明权利和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或对特殊没收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同样应当查明是否存在第三人权益的情况,妥当分割出涉黑财产,同时有效排除犯罪人合法财产部分;(2)设立司法救济程序。为了保障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度行使,应当及时有效启动救济机制,如数返还扣押物、保全物或者没收追缴物。如果不能归返,应当及时予以价值相当的补偿;(3)由检察机关牵头,畅通国际协助和资产分享渠道,有效抑制跨国跨境涉黑犯罪。
四、探索建立特殊财产管理制度
没收追缴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的涉罪财产是一项持续时间长、相当复杂细致的工作。涉罪财产的剥离和收归国库往往不会随着刑事判决生效而结束,其后还可能出现第三人、被害人利益提出诉求的情况,出现因财产分割存在瑕疵而须返还被没收入及家属等。因此,由专门部门处理如此复杂的法律事务更能保证机制的平稳运行。
据笔者所知,重庆“打黑”活动中,除扣押查封涉案组织及成员财产,对已经没收追缴的财物以匿名方式公开拍卖以外,对一些合法成立后逐步黑化了的企业采取的是政府监管或者国有企业托管等方式,对一些股份制企业采取的是有价转让股权的方式,由此保证其中黑化的财产部分被剥离、所追缴,以及法院判罚的高额罚金得以强制执行。客观上看,后一类资产的处置方式更能维系社会稳定,但是监管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后续过程还会引出一系列复杂的法律事务。一方面,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融资性质,分别将企业交由不同部门托管或监管,虽具针对性,监管和托管标准不尽统一,随机管理成份过多,不易形成长效制度。另一方面,监管过程中企业能否有效决策经营,无过错的股东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企业亏损风险应否由监管方、托管方承担等等,都是处置过程中即将或已经遇到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监管者、托管者经营和监管水平的要求是很高的。因此,着眼于建立反黑长效机制和保证司法机关的廉洁性,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由专门组织管理这类财产。目前,美国司法部设立了“资产没收基金”,英国也成立了“扣押资产基金”。[12]另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97条,国际刑事法院设有信托基金,该基金会将罚金或没收取得的财物转入其中,由此用于援助该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被害人及家属。这些具体做法倒不一定照搬,但基本方向值得肯定。在我国大陆区域,授权诸如国资委之类的具有经济管理经验和职能的政府部门,由其成立专门基金管理组织,管理和处置涉罪、涉黑财产,同时由省市级检察院跟进监督,不失为有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