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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拾得物无因管理的占有是有权占有

  

  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之一种,无因管理行为是法律积极肯定的合法行为,也是道德应当大加鼓励的行为,无因管理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同样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和道德的鼓励。而无权占有也不仅仅是对事实的描述,也包括了法律和道德否定性的评价。


  

  不少学者认为“善意”与“恶意”绝不是道德评价,而仅指是否知情。不过笔者认为,固然“善意”行为是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进行的行为,“恶意”行为是在知情的状态下进行的行为,但两者的区分,不仅有法律上的效力评价、过错评价,也包含有道德上的善恶评价。不知可为而为与知不可为而为,评价自有不同。无因管理是出于“好意”,把由此而发生的占有归入无权占有的“恶意”状态,与社会一般观念不符。无因管理的“好意”,与善意占有的道德评价也有不同。无因管理场合的“好意”是为他人;善意占有中的“善意”是为自己。


  

  在拾得人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场合,认定其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对鼓励拾取遗失物是有道德鼓励价值的;而将其认定为无权占有,就会产生道德上的可非难性。


  

  上述道德鼓励价值,还具体表现为轻过失免责法律规则的适用。我国《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该轻过失免责的“优惠”规定,其适用对象应限于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的拾得人。按文义解释,条文中的“灭失”是指拾得物在物理意义上的灭失。笔者认为,拾得人(无因管理人)于占有期间,因轻过失丧失对拾得物占有的,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拾得的小牛走失,拾得人对此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负返还或赔偿的责任。轻过失免责,体现了法律对助人为乐良好道德行为的鼓励。相反,若拾得人并未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其对遗失物之无权占有属于侵权行为或处于不法状态,则不应当“享用”这种鼓励。


  

  恶意占有是故意侵权行为,自不属轻过失免责之列。我国《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和占有的条文中,均无善意占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由占有人事实行为产生的无权占有,有故意或过失者,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失无权占有,也处于不法状态。无权占有人轻过失不能免责。


  

  (二)明确占有保护、必要费用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


  

  1.明确占有保护的依据


  

  认定遗失物管理人为有权占有,将能明确对其占有保护的依据。当其占有被第三人侵夺时,其有返还占有的请求权。通说认为,无权占有亦受占有保护。笔者认为,这种保护并非是对本权的保护(无权占有是没有本权的占有),而是基于对社会秩序的保护。基于这种保护,不能认可无权占有人享有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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